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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股东不承担之前债务(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

公司新股东不承担之前债务(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

内容导航:
  • 入股前对公司之前债务没有约定,新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新股东,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请问新股东对旧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不承担责任
  • 股东在投资前是否可以要求不承担其投资前的债务
  • 公司的名称、法人、股东变更,后加入的股东不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建账?
  • 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公司转让以后原企业债务该由谁承担?
  • Q1:入股前对公司之前债务没有约定,新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问题:我在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时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无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入股的股东对公司前期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律师呼叫中心邀请临沧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刘律师: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法人承担,您入股后的资金将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可以拿来承担债务。 孙律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也得承担债务。 相关知识——债权人代位权建立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视为困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顽症,不仅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危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困惑,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债的保全的概念,弥补了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将债的法律救济由单一的债务主体扩展为第债权人代位权义表现在: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近代民法以前,债权人是强者,债务人是弱者,债务人借钱是为了消费,法律倾向于保护债务人。时至今日,举债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融资及营利,债务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处于强者的地位,债权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债务人负债后不是想法设法清偿债务,而是不择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求”债务人,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的实现仍存在很多困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为债权人通过自我帮助来实现债权提供依据。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动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债务纠纷也急剧增加。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即原告,义务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债权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追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涉及,这一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办法,而法院也难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这一规定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解决“讨债难、执行难”,实现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更为周密和细致的法律保障。 债权人代位权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银行信用、资本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有可能随之切断,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讨债难、执行难.使债权实现处于困境,这不仅仅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交易信用基础的问题。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使我国市场信用的“软约束”已失去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将会殃及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债权保护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市场信用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债权人代位权为约束和规范债的行为,使债权人更有效地保护债权、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选择,进而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Q2: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新股东,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请问新股东对旧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不承担责任

    新股东对旧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不承担责任?
    新股东与原股东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责任协议,协议里写明债权债务明细及处理意见。也可以让原股东给新股东写一份免责声明,并电传债权债务人,或以公示形式(登报)告知。
    这样你对受让前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了。
    协议书样本可参考一般协议书,只是把甲乙双方责任变为你们关心和达成一致的内容即可。
    免责声明范本
    本人/公司(新股东姓名/单位名称,个人要写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时间)经法律程序将***(公司名称)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个人要写身份证号)同意继续承担****(转让的公司名称)转让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并办理法律手续。
    今后由与原债权债务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原股东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无关。
    特此声明!
    转让交割日:****年**月**日
    声明人/单位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单位不写)
    联系电话:
    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 日期:
    无论使用哪种形式,均要写出债权债务明细作为协议或声明附件。同时应敦促原股东与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人签订债务转移三方协议。
    所谓债务转移三方协议,是原股东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将转让前负债带入其目前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为什么是三方协议?第三方是新股东,因为新股东成为债权债务人主体——转让的公司的股东,所以要经第三方(新股东)同意。

    Q3:股东在投资前是否可以要求不承担其投资前的债务

    可以。看你具体协议咋签。

    Q4:公司的名称、法人、股东变更,后加入的股东不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建账?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要想成为股东,需要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只能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管公司的债权债务是之前的还是新发生的,股东只要完成出资承诺,就会获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都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与股东个人无关,与其出资额有关。

    Q5: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6: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Q7:公司转让以后原企业债务该由谁承担?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原公司隐藏的债务,新公司仍应当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3、对于在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公司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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