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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上市公司有哪些符合转板条件(上市公司要哪些条件)

精选层上市公司有哪些符合转板条件(上市公司要哪些条件)

内容导航:
  • 新三板转主板的条件?
  • 新三板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转板
  • 新三板转板条件有哪些?
  • 精选层的发行要求
  • 上市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 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 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 Q1:新三板转主板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点,“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参考链接:http://www.neeq.com.cn/uploads/1/file/public/202006/20200604163044_vsa9lhatm8.pdf。

    Q2:新三板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转板

    创业板,转板,连续两年年报净利润1000万以上。
    主板,转板,两年年连续3000万。
    但是隐形条件创业板3000万,主板5000万。上市前无重大负面消息。还有其他等等。

    Q3:新三板转板条件有哪些?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 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 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 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 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 、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 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 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 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转载于:百筹汇三板百科

    Q4:精选层的发行要求

    你好,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如符合公开发行条件和精选层进入条件,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在发行条件方面:一是财务条件,发行人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二是财务合规性,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是公司治理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四是要求合规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精选层进入条件与公开发行条件相衔接,主要包括市值条件、财务条件、规范性条件,以及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散度要求等方面。具体来看,精选层进入条件通过市值和财务指标组合设定了四套标准,总体遵循“市值和财务稳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则”,具体落实上位法“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市值标准由低到高梯度设置,财务条件覆盖不同发展阶段、行业类型和商业模式的企业,公司符合其一即可。标准一着重遴选已有稳定高效盈利模式的盈利型公司,该标准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设定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标准二侧重关注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公司,设定为“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标准三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研发型企业,设定为“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但不对企业收入和盈利等作要求,设定为“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在规范性方面,衔接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条件对合法规范经营的各项要求,兼顾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挂牌公司不能存在负面清单上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得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不得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新三板采取公开谴责;三是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四是发行人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是未按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六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是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完成公开发行后,公司还应当符合股权分散度指标要求才能进入精选层,这也是境内外证券市场常用的上市挂牌条件。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深化外部股东的约束,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为精选层公司匹配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奠定基础。
    公司公开发行完毕后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进入精选层:一是股本总额足够大,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二是股东人数足够多,要求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三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符合要求,要求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对公司股本超过4亿股的,要求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

    Q5:上市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创业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Q6: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公司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扩展资料:

    公司上市程序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Q7: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
    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
    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
    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
    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
    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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