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转让收入(公司股票收入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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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3、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2010]432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Q2:转让股票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交纳,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Q3: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Q4:转让股权收入在会计上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为什么?
属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也不是营业外收入,但是属于营业收入。
Q5: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
(一)股权与股份
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
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同时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此外,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
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
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全流通股。出售该部分股票,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根据财税【2002】19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应交纳营业税。同时,两面针也对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通知,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1万元。随后,两面针补缴了税费。
前述案例,总局认为单位转让股改限售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税企双方对买入价确定尚存争议。两面针认为,买入价不应按照上市前股权取得的成本,因为上市前是股权(份),不是股票,非金融商品。这一问题也在两面针案例有所体现,最初国税总局认定两面针应当补缴1737.12万元,最后认定为1297.41万元,相差440万。另外,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如果解禁期间发生送转情形,买入价又该如何确定?
对此,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下称53号公告),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53号公告规定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新股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组限售股: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局的总体思路是将公司上市的整个过程分为上市前、上市时、上市后,由于上市前,由于存在的形式是股权(份),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不征增值税,上市时,股份变成股票,变成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成本价(买入价)按发行价(新股限售股)等方法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53号只规定了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重组限售股买入价的如何确定问题,并未涵盖定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问题,当然有些情形,定增限售股与重组限制股会发生重合,此时买入价的确定应适用53号文。
此外,53号文存在缺陷,比如新股限售股在解禁期间发生送、转股情形,如果以股票首次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明显不当,因为送、转股时,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应当对发行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进行调整,会导致纳税人少交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与所得税的成本口径不一致。所得税中的成本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为原则,成本包括包括购入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Q6:公司给的股票怎么交税
公司鬼的股票给的时候不用交,但是经分红的时候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股息的20%缴纳。
Q7:个人转让股权包括哪些情形?
问:个人转让股权包括哪些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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