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监管(众筹股权投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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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众筹发展转向精细化 哪些监管红线需注意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2014年,股权众筹迎来改革的春风,2015年爆发式增长,2016年股权众筹正在进入规范阶段,造成这些不同发展状态的,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导向。当前股权众筹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转变。据统计,2016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项目数量共计3268个,同比减少4264个,降幅达56.6%。2016年新增项目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涨幅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众筹平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逐步向精耕细作转变。正如中关村众筹联盟副理事长、云投汇CEO董刚所言,“2016年,股权众筹的格局已然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的监管与扶持。为此,齐鲁财富网研究中心还对股权众筹相关政策进行盘点,让读者对股权众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5月,该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即股权众筹平台仅需具备特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上线运行,并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或许可要求,且明确列出了需要满足的标准,但是经过后来一些相关政策的颁布,大部分的专家及行内人士认为这个办法不太具有参考价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公募性质,同时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9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4.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并规定单个项目可参与的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通过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确:
(1)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类型包括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公开股权融资(即公募),后者为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其中,界定公开与非公开的标准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公开: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第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监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备案监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布的《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6.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股权众筹开始进入整治阶段。《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且将股权众筹作为监管重点。
7.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对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
未来运营股权众筹平台要明确是采取私募股权融资还是公募股权众筹的方式,这样决定了平台的监管部门,以及资质的申请。2017年股权众筹的监管将会更加细化,届时大家一定要仔细研读众筹相关法律政策,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Q2: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Q3: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也难以有效的得到解决,而众筹这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资门槛,化解融资难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降低放贷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设立较高的融资门槛:对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与期限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导致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其高利率与高风险让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相比之下,众筹融资门槛要低很多。中小企业只需要在众筹平台上提供项目创意、可行性、风险等信息即可,待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向公众融资。
二、降低融资成本,化解融资贵问题
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数据显示,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融资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业表示融资成本超过10%。在中小企业的负债数据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托、乃至各种其他类型的高利率借贷。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有幸获得国有银行贷款,各种形式的风险溢价也相当沉重,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众筹融资使中小企业能合理避开多项税费,并分散公众的资金风险,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加速资本运转,提高融资速度
在传统的国有银行间接融资、“场内市场”直接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详尽信息,并通过层层审核以评估其偿债能力,最终仍可能拒绝其贷款申请。“成功把握小”和“审核时间长”延长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并可能使其丧失最佳投资机会。而众筹模式打破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瓶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助,更加便捷;同时面向网民公众进行融资,平摊金额更小,风险更低,更能促进筹资成功。
四、前期市场调查,降低经营风险
众筹模式的一个隐性价值在于融资同时即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部分中小企业家由于缺少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过饱和”行业或者是盲目跟投,结果造成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产品积压之时。在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者通过平台向公众展示项目信息,公众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支持或投资以及支持或投资金额的大小,这就相当于对预投产的产品进行了前期的市场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产品未来投放市场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与融资风险。
结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型经济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巨大价值。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不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寻找价值观的认同是一种刚性需求,信用和风险的把控将决定众筹模式在中国能否做大,政府监管部门也应重视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和监管难题,建立监管机制与行业标准,引导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Q4: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政策的演变有几个阶段?
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政策的演变有几个阶段,有三个阶段。
Q5: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生效了吗
没呢,
Q6:众筹用于其他地方,会构成犯法吗
根据目前国内的线上众筹(众筹平台)及线下众筹(无众筹平台)的模式,结合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众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说,“对于传统互联网创业者来说,如果失败了可以从头再来,最多是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于破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业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则可能进去出不来了。”这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目前众筹又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但是具体会不会构成违法还要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用于哪些地方。
希望可以帮到你~解决问题的好麻烦帮我采纳~谢谢
Q7:请问众筹合法吗?求解!
创业者一定要搞清楚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避免违反法律。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发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自身的吸引力也难以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获得融资,所以只能通过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
第二,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订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导致公司破产。
第三,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第四,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地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众筹通常都是以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所以众筹是合法的哦/米小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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