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波动性中断时间(新股波动性中断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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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转债转股是怎样计算的。
如果正股价明显低于转股价,转股是不合适的,不如把转债卖了以后,拿现金直接在市场上买该股票。 怎样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转载)
由于可转债和正股价格(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价格)都存在波动,要确定将可转债转股是否有必要,就必须通过计算。一般而言,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可转债的转股价×100。例如:**转债的转股价为3.14元,其正股收盘价为3.69元,其转股价值即为3.69÷3.14×100=117.52元,高于**转债的收盘价117.12元。也可通过计算转债转股后的价值和转债的价值来进行比较,转股后的价值=转债张数×100÷转股价×股票价格,转债的价值= 转债价格×转债张数。如申请转股的转债20张,其转股后的价值即为20×100÷3.14×3.69=2350.32元,转债的价值即为117.12×20=2342.4元,可以看出**转债转股后的价值略大于持有转债的价值(注:以上计算未考虑卖出时的费用)。由于可转债和正股价格的波动性,投资者需谨慎选择是否转股。在可转债转股期,经常会出现转股后折价的情况,这时可转债投资者转股就无利可图,理性的投资者将会继续持有可转债,到期时要求公司还本付息。
Q2:可转债交易时最大涨跌幅是多少?
可转债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但由于其对应正股价格,正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价格偏离不会太大,此外可转债采用T+0交易,是不错的交易工具
Q3:转债盘中交易技巧
容棪
备受瞩目
互联网运营,理财小能手,愿意分享关于理财和职场的故事
可转债|教你几招,成为可转债交易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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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教你几招,成为可转债交易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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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小伙伴们~
我是带你一起搞钱的猪猪侠~
昨个儿,猪猪侠教给大家怎样构建自己的可转债投资组合,小伙伴们有没有自己试试看呢?
别忘咯,实践才能消化内容哟~
今儿,咱就来聊聊如何成为交易好手?
这里以华泰证券的手机APP——涨乐财富通为例。
如何买入?
在“交易模块”-“普通交易”这里直接点击“买入”,在交易界面输入想要购买的可转债代
码就可以了。
注意:虽然可转债的最小交易单位是10张,但在我们实际买卖中,填写买入数量的时候,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可转债填写数量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上交所—用1000元买10张可转债的时候,应该填写“1”,申购是以“手”为单位,1手就是1000元,可转债交易代码开头是“11”
深交所—用1000元买10张可转债的时候,应该填写“10”,申购是以“张”为单位,10张就是1000元,可转债交易代码开头是“12”
在我们输入转债交易代码时,证券交易软件会根据我们手中的资金,自动弹出我们可以购买的数量,大家在买入的时候手动输入想要买入数量即可。
如何卖出?
同样的操作,在“交易模块”-“普通交易”这里直接点击“卖”。
在交易界面输入想要卖岀的可转债代码,根据自己手中的转债持有量,手动输入想要卖出的数量即可。
转债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一样是实时波动的,我们可以自己设置买入的价格和卖出的价格,不过也要避免设置的价格太高而卖不出去的风险哦。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可转债的交易是T+0,也就是买入当天就可以卖出,另外在交易时没有涨停跌停的限制。
如何债转股?
转债在转股时,一般也可以通过交易软件完成,不过也有券商会要求到柜台办理
通常,可转债在发行上市之后并不能立刻转换为股票,要等转债上市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转股,这个时间周期通常是半年,具体情况要视每个可转债的合同而定。
可转债允许转股的那个日期,就叫做转股起始日,这个我们可以直接在集思录上看到。
以湖广转债为例,如果我们买入了100张湖广转债的可转债,而且它也到了允许转股日期,我们想要拿出50张进行债券转股。
首先,在交易界面点击“其他交易。
其次,在其他交易界面点击“债转股”。
最后,在债转股界面输入可转债的转股代码以及想要转股的债券数量,委托账号会在我们输入转股代码后自动弹出,可以不用写。
注意哟~转股代码和我们买入可转债时的代码是不样的,在集思录上我们可以看到可转债对应的转股代码。
可转债最终转股的数量,要用面值100元乘以持有数量÷当前转股价计算。
算岀来的数值整数部分就是我们转股后拥有的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将返还现金到股票账户里。
我们还是以湖广转债为例,在前面我们说,用50张债券进行转股,湖广转债的转股价为7.92。
那么我们获得的股票数=50×100÷7.92=631.31,其中这0.31股不足1股,将会以现金的形式返还到账户中。
何时买卖?
买入:我们筛选出来的可转债组合,到期收益率为正的都可以买入。
卖出:当公司的股价在转股价的130%以上并保持一段时间就会触发公司的强制赎回条款,这样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就会使得可转债的价格上涨至少30%。
核心原则
·不到130,绝不卖出,而强赎条款就是我 们丰收的信号,在没有正式强制赎回之前
不要轻易放弃可能更高的收益。
·如果可转债从来没有涨到过130,一直不 温不火地在100元附近徘徊,那也没办法, 我们只有等公司还本付息了。
在之前举的例子当中,有个可转债的最高价曾经涨到了200多,那我们130元就卖完了,岂不是后面的利润都吃不上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最高价的顶部是不可预估的,所谓最高价都是事后统计的,结果,就像看世界杯,只有看到最后才能知道谁是冠军一样,我们只有在最后才能知道什么时候才是可转债的最顶部,所以我们很难正正好好在最顶部卖出。
既然很难在最高价的顶部卖出的话,在最高价的肩膀卖出不是也很划算吗?即使赚不到全部,也可以赚个大头嘛~
如何找到最高价的肩膀呢?
1、我们可以记录可转债的每个价格,找到当前出现过的最高价并记录下来,一旦可转债的价格跌破历史最高价的90%,马上卖出。
2、用历史最高价减去10元就可以卖出。
我们以丝绸转债为例:
1998年8月27日上市
2000年6月27日退市
存续大约两年时间
期间可转债最高价为371.96元
若按面值100元买入
按最高价371.96元卖出的话
年化收益率高达93%
在这两年内,最高价是371.96元,当它跌破90%时,价格为334.76元,若按面值100元买入,334,76元卖出的话,收益率是83%。
如果用最高价减去10元,价格就是361.96元,收益率就是90%。
虽然没有在最高价卖出,但是收益也不错!
这如何看历史价格?
这里我推荐大家可以利用“雪球网”
网址:https://xueqiu.com
在搜索栏里输入需要查询的可转债代码,然后在导航栏点击“日K”,这样就可以看到历史价格曲线了。
可转债的禁忌以及安全边界
1、切记短线交易
持有可转债的期间,不要一有风吹草动,就去追涨杀跌,买入可转债后,当可转债的价格符合我们的卖出条件了,也就是可转债的价格已经上涨到130元以上了,我们才开始考虑卖出,当然我们也可以用高价法卖。
2、切忌被迫卖出
可转债是有可能要持有好几年的,那么对资金的规划就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切忌不要把明年结婚用的彩礼,后年给儿子上学的学费等等拿出来投资可转债,我们投资可转债的钱一定是要确定3-5年内都不会用到的钱。
3、切记集中投资
只要买入到期收益率>0的可转债,就一定是保本的,但一切的前提是要建立在公司不倒闭,老板不违法的基础上。
虽然能发行可转债的公司,都是经过我们国家有关机构重重审核的,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违约的情况,但还是要以防万一。
为了应对极端情况,我们要需要分散投资到至少10只可转债,这样即使真的暴雷了一只,对我们整体的盈利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只要大家安心待在安全边界以内,可转债的投资就是一件特别轻松愉快的事儿。
好了,到今天为止,可转债的内容就结束啦~
这里,猪猪侠最后提醒大家!!!
不越界!!!
不越界!!!
不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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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容棪 · 23 篇内容
7.30打新指南:这个肉签不打就是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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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如何判断一只可转债是高估还是低估?
有些复杂,需要计算正股的波动性和未来成长空间,再计算是否弥补现有到期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差值,未来收益空间越大,越有投资价值
Q5:到目前为止新股上市当天上涨记录是多少?
股市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大盘不怎么稳...
Q6: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临停 停牌时间缩至30分钟
2014年06月13日 16:55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
内容方面,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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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及有关监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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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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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股票可转债冲上市到结束多久时间?
一般都是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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