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计划案例(保险资管债权计划)
内容导航:
Q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内容来自用户:志岗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Q2: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为什么有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一)投资计划受益人;(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八)列席受益人大会;(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Q3:债权投资计划是什么?
就是对公司债券进行投资作出的详细计划啊,对要进行投资的公司的债务状况、收益情况、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等做出规划。
Q4:债权投资如何选择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Q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另类投资是什么
保险都是好的,只要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障
Q6: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为什么有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一)投资计划受益人;(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八)列席受益人大会;(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Q7:2019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研究报告
80/1.3=61.5%
50/1.3=38.4%
是不是他计算错了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2-1812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