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年报(老板电器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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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12-06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沈介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纤复合面料、汽车内饰面料、化纤布、化纤丝等。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成立时间:2000-12-06
注册资本:150239.285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40000002127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
Q2:旷达科技股票为什么被老衰,发行价20,现价7块多,公司业绩还可以啊
这个你不能简单的比较发行价和现价,因为发行价到现在中间除权降息过好几次,如果不除权降息,价格肯定高于发行价的。再者股票上涨和大盘、业绩、资金量都有关系,不能单一的看。
Q3:旷达科技、国电电力这两只股有潜力吗
长期我不知道,但是短期内不推荐,能源股和科技股现在跌的一塌糊涂哭爹喊娘,建议你勤换手,少建仓,小股灵活交易。请采纳,请给分
Q4:如何理性看待董事长兜底
近日,1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兜底增持”方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鼓励员工增持并为其盈亏“兜底”。有市场舆论点赞这些董事长系“中国好老板”,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提醒中小投资者不要被“兜底增持”所忽悠,切忌盲目跟风。
“兜底增持”最初出现在2015年A股异常波动期间,由腾邦国际、暴风集团、科陆电子、金贵银业、皇氏集团等公司推出。2016年1月A股再度大跌,东方海洋、旷达科技、中珠控股等公司公布 “兜底增持”方案。近日,宣布“兜底增持”的公司包括沃尔核材、兴业科技、乐金健康、东方金钰、雪人股份、安居宝、长城动漫、长城影视等,以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为主。公告内容基本差不多,即员工买入公司股票且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并且在职,若产生亏损将由“老板”予以全额补偿,收益则归员工个人所有。
“兜底增持”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是鼓励员工增持,有望带来增量资金;二是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对员工增持承诺“亏了算我的,赚了算你的”,可以向市场传递信心。董事长及公司员工最为熟悉企业情况,对发展前景的信心体现为增持,有利于稳定股价,可缓解二级市场非理性抛售压力。
不少“兜底增持”的公司之前股价连续下跌,有的跌幅明显超过同期大盘。例如,兴业科技和雪人股份均在6月7日宣布 “兜底增持”,而截至6月6日,今年以来股价累计跌幅分别达30.41%、32.36%。从二级市场反应来看,宣布“兜底增持”的个股大多随即迎来大幅反弹。例如,安居宝6月5日宣布 “兜底增持”方案,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凯美特气、宝莱特、锦富技术、星徽精密、智慧松德等在宣布“兜底增持”的首个交易日涨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有了之前几次“兜底增持”的效果验证,部分投资者学会理性看待。应该说,当一家公司因基本面而遭遇股价连续下跌时,“兜底增持”虽对短线刺激股价有作用,但很可能“昙花一现”,难以改变中长期走势。
有券商发布研报称,2015年下半年发出员工“兜底增持”倡议的公司中,目前有不少逼近或跌穿2015年的股价低点,暴风集团更是股价跌得只有倡议“兜底增持”时的三成多。暴风集团暴跌既为高估值付出代价,也因为业绩不佳,去年滑坡69.53%,今年一季报出现亏损。再看双塔食品,今年1月24日发布“兜底增持”公告,当天股价涨停,但4个多月以来股价较上述公告前跌去10%以上。双塔食品去年年报和今年一季报业绩分别滑坡70.13%、43.09%,公司基本面欠佳对股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可见,投资者对“兜底增持”需有风险防范意识,尤其不能将其当作概念进行投机炒作。其一,重视公司基本面。若业绩不佳,切忌盲目跟风买入。其二,不宜夸大资金引入效应。正如有的市场人士所提醒,“兜底增持”涉及时间短,有的董事长只对两三天内买入的员工负责,而员工短时间内所持现金不会太多,大规模参与的可能性不大。其三,“兜底增持”若针对员工连续持股12个月以上,并不等于员工12个月持股锁定,也不意味着12个月内股价走势的安全边际较高。
从市场呼声来看,由于“兜底增持”属于引起股价明显变动的敏感信息,建议进一步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避免大股东作秀或暗藏猫腻。例如,对董事长鼓励买入期间的员工实际增持,以及日后的员工减持进展应有信息披露。换言之,市场监管更严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使真正有投入的 “兜底增持”更具含金量。
Q5: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什么意思
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是什么意思?
**年报的预定公布时间。
Q6: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Q7: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
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
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
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
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百度百科--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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