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股票入门

股东之间约定回购股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权回购协议)

股东之间约定回购股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权回购协议)

内容导航:
  • 股东之间微信达成股权回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股权回购规定的具体内容?
  •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 什么是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 股权回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 公司股权回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 股权回购协议书
  • Q1:股东之间微信达成股权回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使用微信的双方股东身份能够确定,股权回购标的、数量也能够确定,双方对合同形式无特别约定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回购协议可以成立并生效。

    Q2:股权回购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Q3: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来自用户:天边的浮云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1、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

    Q4:什么是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Q5:股权回购合同协议书范本

    内容来自用户:连接科技

    编号:_____________
    回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以下简称“回购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背景: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有雄厚实力的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                     。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
    2、回购方发起成立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被回购方自愿入资参与,入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并据此签订                     合伙协议(编号:                     )。
    3、如果被回购方的该项投资(包括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回购方同意收购被回购方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股权,以兑现被回购方入资所应产生的本金和收益;被回购方同意对应股权转让(被收购)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2(2第十条8

    Q6:公司股权回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风险

    1、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或公司与股东往往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权的问题,实际上是股权的内部转让问题。因为法律禁止股东抽回出资,而有些投资人的出资投机性较强,其他股东也只是出于资金上的不足,才与其合作,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特别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会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权的问题,股东的出资并未抽回,只是在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动,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针对以上问题,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2、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异议股东若强制性回购股权,意味着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了损害,其根本原因股东权利无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话,将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主体的特殊: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会会议记录。
    (2)回购前提的特殊:可以概括为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应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三种情形。可以看出,股份回购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不能主张回购权。
    (3)程序上的特点: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否则,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股权回购之诉,增加了股权回购的可能性。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具有积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虽然如此,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如果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导致公司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的公司运行机理,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市场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无效。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作出相关决议外,如为减资而收购或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对回购数量,法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和债务承担能力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属于给予职工股份奖励原因的回购,其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Q7:股权回购协议书

    内容来自用户:海洋文库

    股权回购协议书
     
    甲方:华尔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华尔兹(北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丙方: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无锡华尔兹科技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出资共同设立(其中甲方占注册资金的56%,乙方占注册资金的4%、丙方方占注册资金的20%、丁方占注册资金的20%),现甲方向丙方回购股权中的100%计150万元、向丁方回购股权中的100%计150万元;
    二、回购价格:以丙、丁两方出资额为基础,按年增值12%计算当前价值,作为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分期出资额的按照各期出资额和实际出资额时间分别计算。
    三、回购方式:由甲、丙、丁三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按本协议第二条计算确定,甲方以现金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股权回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评估、审计、工商登记)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经甲、丙、丁三方签章,并经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批准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持一份,丙、丁放各持三份,公司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
    甲方:华尔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华尔兹(北京)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2-1851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