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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6资金流入(中信证券股票)

000516资金流入(中信证券股票)

内容导航:
  • 上海国际医学园区的概况
  • 谁能点评一下000516这只股票咋样?
  •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 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关于临床试验注册的声明
  • 沪深港通港资净流向数据盘后第二个交易日几点更新?
  • 长江证券电脑上怎么看北上资金?
  • 从那里可以监控到外资流入a股的实时数据?
  • Q1:上海国际医学园区的概况


    自成立以来,园区就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先后获得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扩展区、国家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国家科技欣贸创新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多项政府授牌和认可。特别在2011年,国家卫生部和上海市政府部市再度合作,联手共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将园区打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医疗特区。同年,医学园区成为张江高新技术示范区核心园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成为了国家级高新区的一部分。
    园区始终秉承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医学科技产业项目先行,逐步孕育培养现代医疗服务业的发展思路,截止2011年,园区已吸引了包括西门子、德尔格、安络杰,科文斯、上药集团、先声药业等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知名企业百余家。在现代
    医疗服务产业方面,承接了公立医院改革所剥离的医疗特需服务,国内首家建、管、用分离模式的高端盈利性医院--上海国际医学中心已开工建设;此外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同济宝隆医院、上海伊丽莎白国际妇产医院、德舟国际医院等数家中外合资高端医疗机构相继入驻。
    此外,园区积极搭建产业服务平台,整合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构筑网格化的产业生态。园区引进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制药工程学院等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为园区内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输送各类所需的人才;园区引进包括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在内的其他服务平台并提供配套服务;园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举办国际水准的学术交流和专业论坛,及时传递医学领域最新动向,把握医学产业发展的脉搏。
    凭借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专业的政策支持以及有效的政府沟通,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将辐射上海及整个长三角地区,成为上海打造亚洲医疗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随着园区的进一步的建设和发展,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必将成为国内外医学产业发展商的首选地和必争之地 。

    Q2:谁能点评一下000516这只股票咋样?

    零售业的前期涨幅较大,今天资金流出数额较大 他的手率不活跃.

    Q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
    第二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
    (三)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
    (四)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包括:
    1.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
    2.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
    3.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
    4.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捐赠;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投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社会公益事业;
    (三)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社会进行医学科技和科普文化宣传的公益活动;
    (二)面向海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公益募捐活动;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当年公益事业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Q4:国际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关于临床试验注册的声明

    谷歌净值是怎么做出来的?怎么这么高!?

    Q5:沪深港通港资净流向数据盘后第二个交易日几点更新?

    沪深港通港通资金流向数据盘后第二个交易日大概是在9:30之后。

    Q6:长江证券电脑上怎么看北上资金?

    股市北上资金,即香港2113股票市场通5261过沪股通和深股通来购买4102A股市场的股票使用的资金额度。一般来说1653,查找这类数据的途径有两大类,一类是通过股票行情软件查找,另一类是通过网页查找。路径一:通过香港交易所查第一步:登陆香港交易所;第二步:查找子目录:互联互通市场>每日数据>持股纪录查询>沪港通。这种通过香港交易所的查询方法,优点是能获取到源头第一手数据,时间上最及时,基本能在A股第二天开盘前获取数据源。缺点则是不够直观,不能获得一段时间内北上资金持续流入资金数据。路径二:通过东方财富网查询第一步:登陆东方财富官网,第二步:查找子目录:数据中心>沪深港通>沪深港通持股。这种通过东方财富网的查询方法,优点是比较直观,能观察到一段时间内北上资金持续流入的情况。缺点则是获取时间有点滞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到前一天的交易数据,从而不能实时掌握个股的北上资金流向。

    Q7:从那里可以监控到外资流入a股的实时数据?

    今天是2020年4月19日,上证A股2838点,大盘预期3万点目标不变,时间在2020年8月结束。基调还是买买买,目前就是最低点,错过就是半辈子。 这个要交易所本身才知道,资金流入的话 外汇管理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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