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放开外资持股比例利好(外资控股券商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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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对证券板块算利好还是利空?
当然是利好,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又一表现。外资想取得持股,就需要在目前的价格基础上去购买,买的多了,价格自然就上去了。
Q2:中国将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 是利好吗
从表面看是增加资金流入驱动,流动性增加,是利好;但同时外资不比现在国内券商都统一受证监会指挥,救市什么的都一起上,到时它临阵倒戈,大举做空,那就是利空。
Q3:国务院发文促外资增长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近日,国务院日前又印发一个重要文件——《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涉及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和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的22项措施。
《通知》指出,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具体措施中,《通知》提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等。
证券行业人士认为,此次国务院再次提出推进证券业对外开放,期待未来有更多合资券商加入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放开。
境外资本进入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影响股市风险。首先,从宏观层面看,当资本市场开放和引入境外投资者时,一国股市宏观经济风险可以在国际间对冲和分散本国投资者有机会进入境外市场进行投资,弥补了本国市场资产工具单一、市场流动性差等缺陷,为投资者提供了分散投资风险的机会。此外,境外投资者的进入可以扩大股票市场规模和增加流动性,从而可以降低该国股市风险。其次,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新兴资本市场后,因附带引入先进国家良好的政府监管、公司治理、会计信息及揭露制度观念及机制,对新兴国家的证券市场产生良好示范效果,通过宣示效果增强新兴市场本地投资者对当地市场的信心,降低股市风险。再次,公司治理是影响股市风险的重要因素,其水平的高低决定公司基本面的好坏从而影响股价波动及股市风险。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可拓展外部治理的渠道和融资渠道,尤其新兴市场金融自由化后外国投资者引入能提高被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直接或间接持股上市股份是境外资金流动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方式,境外股东展现出不同于国内投资者的行为方式,相比国内投资者他们更多关心公司治理,境外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或其监督效应引起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条件的重大变化,进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降低股市风险。最后,境外投资者相比境内投资者更为成熟和理性,具有更丰富的投资经验,更专业的收集、处理和分析与价值相关的信息,境外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可潜移默化地影响国内投资者,使境内投资者尽快成熟起来,从而整体上改变股市外部监督和股市信息环境,间接降低股市风险。
当然,境外投资者也可能加剧股市波动,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境外投资者亦可能存在羊群行为和正反馈交易策略,进而加剧股市风险;二是境外投资者对市场外部信息反应更加敏感,流动性相对更强,从而增加股市风险。境外持股对东道主国家股市风险影响究竟如何取决于正负效应的对比以及东道主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和股市整体发展水平等因素。
所以国家上调外资持股比例从目前来讲对中国股市是一把双刃剑.
Q4:外资控股券商利好哪些股票
从今天大盘高开低走就知道获利盘开始大量涌出了,没办法,现在大家都跌怕了,只想赚点伙食费就出逃了
Q5:参股券商持股比例超过20%的有哪些上市公司
有一家:
600109 国金证券
控股股东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21.14%)
Q6:外资允许控股券商什么原因
从表面看是增加资金流入驱动,流动性增加,是利好;但同时外资不比现在国内券商都统一受证监会指挥,救市什么的都一起上,到时它临阵倒戈,大举做空,那就是利空。
Q7:谁知道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会采取哪种方式?
简单地说,允许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引进境外资金,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加大抗风险能力;2、引进国外先进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投资理念,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内部管理能力;3、通过合作,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开拓,以及国际知名度的提高。
至于谁能更好地抓住机遇,获得进一步发展,将主要取决于外资如何选择国内合作伙伴,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参股国内证券公司。《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是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从而使原境内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另一种则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根据《规则》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判断:
1、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四类业务:一是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二是外资股的经纪;三是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四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与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相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显然要小的多,也就是说,如果综合类证券公司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放弃很多已有的业务资格,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应该不大。
2、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来看,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可能性也不大。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近年来,为了筹集资金或者争取上市,国内一些证券公司已经或者即将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多为规模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如果要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就必须改回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这种可能性应该不大。
3、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者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与综合类证券公司相比,经纪类证券公司似乎较少受到业务类型和公司组织形式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应该比较容易成为外资的合作对象,但是,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经纪类证券公司变更为或者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还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市场占有率较低,因此,境外机构对其的关注程度不高,了解较少,合作的意愿也就不是很强,从已经公开的一些境内外证券机构合作的情况来看,中方也多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其次,由于《证券法》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其业务结构单一,特别是在承销和自营业务方面缺乏经验,这样,在与境外机构的合作中,其总体效果可能不会很好。
第三,《规则》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证券法》中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即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而且根据规定,新设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至少有一名内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因此,内资证券公司要想成为主要合作方,其出资至少应在1.7亿元人民币以上。而我国经纪类证券公司本身规模较小,资本实力有限,这样的出资条件相对还是有难度的。
4、综合来看,《规则》的出台最终仍将给综合类证券公司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而境内外机构的合作方式将主要在于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而且内资证券公司的出资很大程度上将以实物出资为主。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虽然综合类证券公司受到业务类型以及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整体变更为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但是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相比,它们在资本实力、业务种类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有着绝对的优势,而且其中的很多公司还一直与境外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因此,外资仍将会把注意力集中在综合类证券公司上面。同时,鉴于业务类型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原因,境外股东与内资证券公司的合作可能将主要采取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方式。
具体而言,可以认为,在设立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时,境外股东将以货币出资,而内资证券公司将主要会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实现两方的合作。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规则》所规定的境外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可能选择的境外合作伙伴都将会是一些规模和实力都非常强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相对于这些机构,我国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是较弱的,而我们能够吸引他们的长处就在于熟悉国内各项证券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资源和业务网络,因此,合作的方式应是强项联合,即他们出资金,我们出人才及业务网络,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好的合作效果,使两方都收益最大。二是《规则》明确提出,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而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就使这种合作方式成为可能。
值得指出的是,按照上述合作方式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模式也将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为内资证券公司以实物出资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将现有的业务部门整体剥离,作价出资,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开展专项业务的子公司,如证券承销业务等。这样,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结合《规则》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地引进境外机构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在规模和业务能力等方面都获得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实现业务的分开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同时通过母子公司的模式,对业务发展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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