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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减持(港股关于减持的规定)

美股减持(港股关于减持的规定)

内容导航:
  • 美股跌为什么全球股市都跌 请细致说明其中必然联系
  • A股里都有庄家操纵,那美股港股也有庄家操纵吗
  • 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 美股上市后原始股东可立即减持吗?
  •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 港股原始股如何减持
  •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 Q1:美股跌为什么全球股市都跌 请细致说明其中必然联系

    1. 美股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除了美国本国国民之外,还有众多的境外投资者(美国以外的投资者),美股下跌,境外投资者也会相对应的减持自国的股票,避免被波及。

    2. 全球股市的联动性,这么多年来美股已经成为了全球股市的领头羊,多多少少有些默认参考的意思,就好比原油市场的中东,黄金市场的伦敦,汇率市场的东京——这样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多多少少理念都会传达到其他参与者,形成“约定俗成”的基本认同。

    Q2:A股里都有庄家操纵,那美股港股也有庄家操纵吗

    根据北美证券管理协会(NASAA)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完成的交易量占到每天成交量的95%以上。在全美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近几年已经攀升到了73%。机构投资者在美股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由此看来,如果按照国内投资者的概念理解,美股不仅有庄家,而且是庄家遍地!

    Q3: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分步骤)和披露程序。如果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Q4:美股上市后原始股东可立即减持吗?

    不可以,也是锁定一年,我有朋友在纳思达克上市的公司工作,分到了股份

    Q5: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Q6:港股原始股如何减持

    大宗交易或者直接打包卖给投资公司

    Q7: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减持规定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1、《减持规定》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
    (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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