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变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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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间接持股
现在员工没有办法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如有,上市肯定是通不过的。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都是另外成立一个空壳公司或实体公司也有可能,间接持有待上市公司股份,这是正常的,并且这部分股份应该是上市后一年后才能流通卖出的。你每股18元的话,有多少收益这很难说,不知道你们公司发行多少份股票有没有确定。这么说吧如果你们公司08年的利润是1亿元,发行股票拟1亿股(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那么每股收益就是1元钱,如果你18元买的话,到你可以卖出时一般可达40-60元左右。你就是说,你投入18万,上市后一年内应该可以达到40万-60万,当然100万也是有可能的。
Q2:证券帐户持有类型:写着直接持有是什么意思
你好,1.直接持股: 主体资格确定和人数超限问题直接持股指自然人员工通过购买股份或期权,直接占有股份,获得股东资格,参与企业管理并获得相应收益。直接持股的主体是单一自然人且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自然人在作为员工股东的主体资格上,立法上是否要求员工必须满几年的工龄,或者要求员工必须在关键岗位的管理级别等。
2、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即委托持股,是一种广义的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以委托持股协议为依据,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资金投入到某一公司并代委托人持有相应股权的一种持股方式。通过委托持股,在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中显示的就是受托人的名字,由于多个委托人可以共同委托同一受托人,登记的股东人数就会大大减少,从而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这里的受托人称为显名股东,而委托人称为隐名股东。
Q3: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Q4:股票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有何区别?
间接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另外,尽管没有达到50%以上股份,但在股权分散、且明显领先第二大股东的时候,也是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方式:
1、父子孙结构(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拥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则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司乙56%的股权(80%×70%),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为44%,所以,母公司不仅要将子公司甲,而且还应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在这一结构下,是否应将间接持股的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不取决于控股方式和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决于母公司能否对间接持股的企业进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为子公司甲只拥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则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间接拥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则占52%,此时仍需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因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间接控制了乙。可采用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方式,编制出合并会计报表。
2、联属结构(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但通过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计已达到半数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业集团结构。图二中,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乙20%的股权,又间接拥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拥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余48%中有40%被少数股东拥有,8%(20%×40%)间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甲的合并报表编制与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股东权益及股利分派应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甲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等项目一并抵消。
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Q5:"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www.jingjixue.com/wmnew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
Q6:我是间接持股的员工,请问1、间接持股方式与直接持股有何区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自然人股东不要过多。
在设立持股公司时,公司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为2到50人,但一般来说,中介机构赞成人数为20人以内,越简单越好,因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每一位自然人股东个人资料、间接持股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都需要详细披露。有人为了解决人数问题,建议设立股份公司持股,但中介机构一般不会赞成,因为股份公司审批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且有私募的嫌疑,不符合证监会的政策倾向。
2、注册资金来源要合法。
我们都知道,一般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要新设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就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例如准备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则需注册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公司盈利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对某些公司来说,解决双倍资金也许有困难,但不管怎样,注册资金需来源合法并实际到位。
3、技术入股问题。
如果新设的持股公司拟以技术对拟上市公司增资,需要对技术进行评估,并且技术的权属要合法,是公司未来发展所真正需要的技术。如果涉及到国有股权,还需要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技术入股的情况需要完全披露。拟上市公司与新设持股公司还可以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新设公司利用交易所得对拟上市公司再进行现金增资,可以避开资产评估环节,但合同为关联交易,需要完全披露。
4、双重征税问题。
通过设立公司间接持股还要考虑到双重征税问题,因为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股权变现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持股,在股权变现后,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会加重。
总之,个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形式是可以的,但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要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
Q7: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
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
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所以如果间接持股的子公司上市就会变成直接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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