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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协议性质(股票签托管协议合法吗)

股权托管协议性质(股票签托管协议合法吗)

内容导航:
  • 公司股权转让委托书怎么写???
  •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承销商需要什么条件
  • 托管的法律关系
  • 请问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谢谢[抱拳
  • 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 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在什么法律中有解释吗?
  • 股权托管中心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 Q1:公司股权转让委托书怎么写???

    委 托 书
    委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受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本人系XXXX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XX%的股权,因拟以人民币XXX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XXX,兹委托XXX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表本人出席XXX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Q2: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承销商需要什么条件

    挂牌条件
    新三板挂牌条件
    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4、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5、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7、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8、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挂牌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一)、增进融资能力
    1. 可在挂牌前进行定向融资;
    2. 可进行后续增发和配股募集资金;
    3. 可以股权质押贷款或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4. 可提高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增强企业贷款融资能力。
    (二)、确定股权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通过挂牌交易,提高了公司股权的流动性,有利于股权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公司股权的增值。
    (三)、规范公司治理
    1.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是一个规范企业经营的过程;
    2. 上海股交中心对企业实行持续监管服务。
    (四)、提升企业形象
    1. 可以提高企业在全国的知名度;
    2. 可以让更多投资人了解企业的情况,方便企业融资和实现战略性发展;
    3. 得到当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也会得到媒体的关注,能够有力提升企业在政府和客户中的形象。

    Q3:托管的法律关系

    公司委托管理一直是《公司法》未明确提及的内容,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公司委托管理在相当范围存在,公司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通常是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权立义务的规范的,因此在这样关系下的公司委托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权力、义务主体规范的情况下(如:不改变公司股权、收益的所有、分配等方面),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的规定来设立双方在委托关系中的权力、义务。具体是: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Q4:请问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谢谢[抱拳

    属于国企事业单位一类,应该是国资委管辖单位。专门做股权托管转让的,提供一个平台出售公司股权,融资等。在该股权转让系统里面可以转让出售公司股份。但是不能像主板市场那样连续竞价。

    Q5: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是2001-07-20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兴华街71卡商铺。

    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2000730467008H,企业法人褚江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托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未上市发行的股权(包括法人股、内部职工股、个人持有的法人股等各类股权),接受股份公司委托进行分红派息,为股份公司的股权进行合法的更名、挂失、回购。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山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Q6: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在什么法律中有解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Q7:股权托管中心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股达到《公司法》规定期限,符合条件的,其股份可以在经批准场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2004年11月25日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产权交易市场托管。 本市的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
    2004年12月13日沪发改所[2004]0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 ;
    第三条 “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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