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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新股上市(沪市新股首日上市规则)

14日新股上市(沪市新股首日上市规则)

内容导航:
  • 1月14日新股上证和深证如何区分
  • 新股上市首日规则如何
  • 4月14日后有哪些新股发行?
  • 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是多少
  •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是多少?
  • 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无涨跌幅限制
  •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 Q1:1月14日新股上证和深证如何区分

    1、上证上市的股票,就是上海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证上市股票代码都是6开头的。
    2、深证上市股票,就是0开头的。
    上海证券综合指数简称“上证综指”,其样本股是全部上市股票,包括A股和B股,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自1991年7月15日起正式发布。
    深证指数是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股价指数,该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基本与上证指数相同,其样本为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权数为股票的总股本。由于以所有挂牌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其代表性非常广泛,且它与深圳股市的行情同步发布,它是股民和证券从业人员研判深圳股市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

    Q2:新股上市首日规则如何

    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停板,但异常波动,交易所有权随时停牌,不限次数

    Q3:4月14日后有哪些新股发行?

    601899 紫金矿业 2008-04-16日发行 发行量150000 (万股) 发行价不详
    002224 三力士 2008-04-15日发行 发行量1900 发行价不详
    002225 濮耐股份 2008-04-15日发行 发行量6000 发行价不详
    780958 金钼股份 2008-04-09日发行 发行价16.57(元) 发行量 53800
    002223 鱼跃医疗 2008-04-08日发行 发行价9.48 发行量2600

    Q4: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是多少

    44%,不能更多了

    Q5: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是多少?

    按照两市规则,2014年1月1日新股首日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
     
     上交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其中,14:55~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按照这一规定,沪市新股上市首日144%的涨幅已经是股价的“天花板”。
    同时,上交所还规定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将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将停牌至当日的14:55。

    深交所也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圈定为发行价的上下20%。与沪市不同的是,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就将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的话,就将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的14:57。

    Q6: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无涨跌幅限制

    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涨跌幅限制,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股票为中小型企业特别设立的一个市场,以区别主板市场,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较有发展潜力但经营风险也较大,国内的中小企业板设置在深圳。“中小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指在主板市场之外专门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权益资本筹集途径的证券市场。

    扩展资料

    中小板股票达到主板退市条件的,按主板条件退市。另外,《特别规定》还要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具体包括:

    第一,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

    第二,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板

    Q7: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临停 停牌时间缩至30分钟
    2014年06月13日 16:55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
    内容方面,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
    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及有关监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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