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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账户有效账户提升经验分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有效账户提升经验分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内容导航:
  • 银行结算账户的解释。求通俗易懂的解释。
  • 如何从反洗钱角度加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监管
  • 资金账户与结算账户!!先谢过兄弟帮忙.
  • 公司开一般账户的作用,加强资金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
  •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 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 为什么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主体是谁
  • Q1:银行结算账户的解释。求通俗易懂的解释。

    简单的讲法就是可以用于转账支付的账户。

    Q2:如何从反洗钱角度加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监管

    银行结算账户是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洗钱的入口,也是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来达到洗钱的目的。银行账户管理在制度上的不健全,不完善,让洗钱分子有机可趁,因此,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和检查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发挥反洗钱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联动作用成为反洗钱主要工作。
    一、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洗钱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各种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洗钱。一是洗钱者利用自己或亲友的身份证件开立多个个人账户,将黑钱分散在多个账户,规避了大额和可交易资金限额的监测。二是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时”,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新身份信息较慢,无法准确了解客户。三是对于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军官证、户口薄和护照等不能核查,难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临柜人员难以识别真假。
    (二)开立银行账户,投资办产业洗钱,洗钱者以参股的方式投资于能够收入大量现金的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或假借他人名义成立空壳公司,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账户中向税务机关申报,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非法收入合法化。
    (三)利用“地下钱庄”账户洗钱。“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目前尚处于法律监管的盲区,洗钱者将境内赃款转入“地下钱庄”的经营者账户,然后在从其海外同伙处提取;或以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回笼资金存入洗钱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贷入企业以创办实体的形式洗钱。
    (四)利用各类信息不能共享的漏洞洗钱。反洗钱工作实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账户、人民币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均不能横向联网,洗钱者利用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时效性的特点,将违法资金以买卖股票、基金、投保等形式合法化。

    Q3:资金账户与结算账户!!先谢过兄弟帮忙.

    有沪深两个市场知道吧?就是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你要做股票就要在两个市场开户,就是两张白色的硬纸,上面有你的账号,现在开户都简单了,不用你去上海或深圳开户了,直接在当地的证券公司开就可以了,为了方便交易,证券公司就会给你开一个账户,就是资金账户,这个账号是证券公司给你的,不是沪深市场给你的,所以就记一个资金账户就可以了。然后你得存钱才能交易啊,就是咱们开户时候所作的三方存管,就是银行这个第三方来帮你存钱,然后以保证金的形式你去买股票,而不是真正的把钱打到你证券账户,每天都会有一次结账的,只是把你银行里的钱暂时冻结,什么时候你想取钱了,再取出来~银行这个账户就可以当做是结算账户,因为经常会有银行和证券公司间结账嘛~所以叫结算账户~其实这些都用不到,你就记得你资金账户就行了~

    Q4:公司开一般账户的作用,加强资金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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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 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Q6:为什么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银行不给个公户管上,上面高层挪用基金资产可咋办,我们业务员可就背锅了。。

    Q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主体是谁

    资金托管方呗,监督要看托管方是谁而定,如果是银行的托管方,就是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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