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票上市流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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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是什么意思
就是限售股解禁后发行要发布公告,要提示人们限售股要上市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Q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开盘有涨跌限制吗
你好:
1、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肯定不是利好,相对利空股价
2、限售股的上市,增加市场上的流通份额,对做庄的主力不利
3、由于限售股的价格较低,减持获利几乎是没有问题的
4、但是,如果股票本身的价格处于相对低位,那么限售股减持或许成为主力吸筹的机会,若是这样,股价有可能上行
祝:好!
Q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原始股东的股份。上市时按规定要锁定一段时间,时间到了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和抛售。按照规定,快到可以抛售的时间时,上市公司要发布公告,让大家都知道。
不过,并不一定意味着原始股东解禁后就一定会马上抛售股票。
Q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坏
以金融股为首的蓝筹股后市还会有向上冲击的机会,但随着相关指数的拉锯胶着和后进板块能量的释放,当这些蓝筹板块再向上拉升到强压位时,一旦大盘冲高回落就会有更大的调整。后市,这些板块应该在后进板块差不多补涨完成进入一个中级调整,而且相关板块进入中级调整的时间要早于大盘,这一点要非常注意。譬如,券商股下跌明显比大盘大,后市如果再有反弹向上遇阻,接下来跌幅更大。到那时,也是投资者短线做空时机。
Q5: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是什么意思
就是限售股解禁后发行要发布公告,要提示人们限售股要上市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Q6: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再出售(resale)[30] ,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法律监管的重点在于投资者在获取证券时的目的是为了长期持有,还是仅仅为了作下一步分销(distribution)。根据1933年法第4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豁免不适用于承销商。作为承销商,其基本特征在于他从发行人处认购、购买证券的目的是为了再次分销出售给投资者,而不是为了长期持有。因此,“规则502”要求发行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买方不具有承销商身份。判定发行对象是否有分销意图,主要考察他持股的时间的长短,以及持有人是否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从而被迫再出售证券。“规则144”(Rule144)与“规则144A”(Rule144A)分别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再出售做了规定。“规则144”涉及有持股期限定的流通转让,即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流通。“规则144A”则对向“合格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简称“QIB”)的转让做了规定。
“规则144”
根据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所有人,即拟出售方,与该证券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为关联企业,“规则144”分别规定不同的交易转让条件。
当证券所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控制或被控制关系,或者是共同被第三人控制的关系时,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至少持股一年以上,并且在再出售时向对方提供有发发行人的最新信息。关于持股期的起算,以持有人从发行人或从其关联企业处取得该股票之日中较晚的那个日期为准。如果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以向前手支付完全对价时为准。如果是通过其它途径取得的,如以股份股利的方式、股份转换的方式、经营资产入股的方式或赠与、继承的方式取得的,则进一步依具体情况计算起算时间。
(2) 出售数量须遵守一定限制,以避免再出售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有过激影响。在数量上,一次再出售的证券加上之前三个月内出售的同类别证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最近公告中披露的该种类证券发行在外数量的1%,或前四个星期内在全国性证交所(或自动报价系统)成交的周平均交易量。
(3) 凡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的限制性证券超过500股或出售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均需向SEC和有关证券交易所报送通知。
(4) 在出售方式上,持有人只能通过经纪商(Broker and Dealer)或与做市商(Market Maker)进行交易。
当证券所有人与发行人在出售当时以及出售前三个月内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只要出售是通过经纪商或与做市商直接进行交易的,且持股期超过两年,则卖方将不被视为具有承销商身份,该再出售即符合“规则144”。一般说来,在两年的持股期后,市场足以检验该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质量和发行人的表现,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已稳定,已不太可能出现假借非公开发行行公开发行之实的现象。
“规则144A”
“规则144A”确认了向“合格的机构买方”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做法。根据“规则144A”,无论是发行人、证券交易商和证券交易商以外的人作为卖方,只要其出售对象是“合格的机构买方”,或其合理地相信为“合格的机构买方”;卖方业已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合格的机构买方”意识到卖方将依赖发行注册豁免;所发售的证券在发行时与在依全国性证交所或美国交易商间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内挂牌交易的证券不属同一种类,[31] 也不是开放式基金公司、单位投资公司的证券;如发行人的证券不受1934年法13款、15d款的规制;则卖方或发行人只需向持有人提供即有关发行人营业和其产品、服务的简短报告,以及近二年的财务报表,而无须进行注册。
可以看出,在“规则144A”下的再出售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分别针对买方的身份要求、买方对卖方豁免信赖的认识、出售证券的类别以及拟买受方的信息获取。其中最关键的是买方必须是“合格的机构买方”。根据“规则144A”的定义,“合格的机构买方”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 拥有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的所有权或投资决策权,而且已根据1934年法第15条登记的证券交易商;
(2) 根据1934年法已注册的代表“合格的机构买方”进行无风险资本金交易[32] 的证券交易商;
(3) 符合“规则144”(a)、(b)项所规定条件,拥有发行人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集团的成员的投资公司;
(4) 所有股东均为“合格的机构买方”的实体;
(5) 1933年法第3条规定的银行、存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的银行、存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总计拥有或有投资决策权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且在最近[33] 的财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2500万美元;
(6) 下列任何经济实体,无论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其它“合格的机构买方”利益行事,只要其拥有的投资决策权或所有权的证券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与该证券的 发行人无关联,即符合合格机构买方的要求:
a. 1933年法第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
b. 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或符合1933年法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
c. 依《1958年小型企业投资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登记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d. 任何由州政府或其政府性分支部门代理机构,或州政府及其分支部门的职能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建立并维持的雇员福利计划;
e. 满足《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章规定的雇员福利计划;
f.《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0条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
g.《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述及的组织、公司、合伙、“麻萨诸塞信托”或其他类似的商业信托;
h. 依《投资顾问法》登记的投资顾问。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622.htm
Q7: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是什么意思
就是限售股解禁后发行要发布公告,要提示人们限售股要上市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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