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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股权什么时候兑现(上市后多久可以做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股权什么时候兑现(上市后多久可以做股权激励)

内容导航:
  • 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吗
  • 请问已可兑换期权在公司上市后多久才能兑现
  • 如果做股权激励的话,拿出多少股权?如何定价 ?
  • 股权激励的股票多久可以卖出?
  • 刚准备上市的公司,适合做股权激励吗?会不会太不稳定了?
  • 股权激励应该什么时候做
  • 股权激励大概什么时候实行
  • Q1: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吗

    您好
    股权激励行权的股票能马上套现是不可能的事情,情况如下: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
    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Q2:请问已可兑换期权在公司上市后多久才能兑现

    1、公司准备上市,所以发给每个员工期权,请问期权是怎么回事?
    这个问题牵涉到股票期权计划的概念和原理。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股票期权制度的定义和原理以及员工收益的机制。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 股票期权充分的利用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将员工的收入和股价紧密联系起来,如果员工行权时企业的股票价格上涨,那么员工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之间差价的收益,如果企业的股票出现下跌,员工可以放弃行权,避免损失。
    2、每股大概有多少钱?
    在期权计划中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价值这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不能含混不清。行权价格是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激励对象拥有在期权有效期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指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你所说的每股是多少价格,应该指的是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在激励计划中制定和明确。期权的价值取决于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值。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期权价值=MAX(0,市场价格-行权价)。因此,行权价格越高,期权的相对价值就越低。
    3、期权就是原始股吗?
    期权和股权是有区别的。股票期权只有通过行权才能真正的变为员工股票。对于非上市企业,企业的股权没有经过二级市场的放大,通过行权一般来说股票的价值比较低,只要企业运作得当,增值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4、如果我花钱把属于我的期权买了,辞职了,那期权还是我的吗?
    这个问题中混淆期权和股权的概念。你所说的花钱把期权买了的行为其实就是行权,而一旦行权期权就转化成为了股权。对于员工因离职而导致的员工股权和期权的处理,取决于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契约中相关条款的约定。股票期权制度实质是一种契约,期权的被种激励性的薪酬,股票期权收益和工资,奖金等短期收益有很大的不同。股票期权制度更加多的鼓励员工长期的为企业服务并创造价值,强调企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同步提高。因此,一般企业在《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中都会约定当员工非正常离职时,其拥有的期权会立即失效。如果员工是正常离职,则通常约定已经到达行权期的期权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全部行权,否则将时效,这个时期通常在一到三个月之间,而员工未到达行权期的期权全部作废。如果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已经通过行权拥有了部分的企业股票,则通常企业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企业将具有优先的回购权,回购的价格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通常为企业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和员工行权价两者中的较低值。授予者只有和企业签订了完备的《期权授予协议》,并得到有效的期权授予凭证后,其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作为一

    Q3:如果做股权激励的话,拿出多少股权?如何定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Q4:股权激励的股票多久可以卖出?

    一般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即一年之后股权激励的股票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体时间以上市公司的公告为准。
    同时,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限售性股票总额的50%,这意味着全部卖出限售股时间不得少于2年。

    Q5:刚准备上市的公司,适合做股权激励吗?会不会太不稳定了?

    建议你先整和公司人力资源 公司做个有效评估后在去做这动作 不是很建议你去做!主要看公司的规模和方向

    Q6:股权激励应该什么时候做

    创业初期:公司初步建立,人才是关键,主要针对合伙人级别的股权激励,往往采取实股股权进行激励。
    成长期:公司已经迈过初创生存的阶段,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是实施股权激励最好的阶段,核心高管给予实股股权,核心技术人员与中层人员可以考虑期权或实股的方式;
    成熟期:公司已经具有较大规模与行业地位,公司会考虑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前需要有一轮股权激励,主要考虑实股股权激励;
    衰退期:到了高成长之后的衰退期,股权已经没有吸引力了,应该以现金激励为主。

    Q7:股权激励大概什么时候实行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做股权鼓励很多公司都会问到经股网的专家,说我们公司适不适合做股权鼓励,公司如今刚开始乃至还没挂号注册等等,事实上经股网有个观念,即是股权激励伴随着全部公司的开展。

    1.草创公司期间

    或许一个公司草创的时分你想经过股权来招引一些合伙人,或许你老板懂推广但不明白技能,懂技能不明白办理,懂办理不明白商场,所以特别想希望一个合伙人来补偿某方面的缺乏,所以股权是一个招引合伙人的利器。

    2.公司迅速开展期间

    第二个期间即是公司迅速开展的时分,股权鼓励是经过啥呢?经过新老交替。经过股权鼓励招引新的人进来,经过股权换兵权,换一部分老的人员的岗位和权力呈现,完成人员的新老交替、办理晋级。

    到了上市前的时分,做股权鼓励很多公司都会做,他是为了优化治理构造,为对接上市做准备,当然上市后,或许将来公司继续的竞争能力的提升。所以不相同期间其实都跟股权休戚相关,草创期就像咱们共产党相同,就像爬雪山、过草地、建造根据地的时分,这时分最主要是一批核心力气,包含像一大的时分二十几名共产党建立的人员,不即是咱们的合伙人吗?

    做股权的目的即是为咱们招引一批合伙团队。

    第二个迅速开展期的时分,就类似于咱们共产党的抗日战争的时分,国民党,当然咱们共产党一起,一起抗日战争,一起也不会忘掉在后方大力地开展自个的部队。

    3.公司上市前

    到了上市前,就类似于咱们的解放战争,或许从本来的游击战变成正规战、阵地战,很多东西要对接起来。上市后就类似于建国后,又要经过党员的建造,坚持继续的先进性,有的要退掉,有的要纳进来,坚持你的继续竞争力。所以股权鼓励跟公司全部的继续周期都是休戚相关的。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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