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确权(理财产品债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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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确认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Q2:对债务额有争议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吗?起诉如果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延期付汇是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总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金,付汇日期超过申报日期90天的,要在申报日期的60天内去外汇局经常项目处办理《延期付汇登记表》,有四联单,也有的外汇局需要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
《外债签约情况表》是2005年12月1日以后签约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的付汇日期超过180天,报关单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金,需要办理,但是需要先到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处核一个额度,然后再去办理《外债签约情况表》,如果是合同约定,就要在申报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如果因故超过180天,要在超过18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去办理
国内的借款属于国内外汇贷款,是非贸易项下;和延远期付汇不是一回事
Q3:房产的确权判决后又被法院已债务为由查封,能否先办理确权房产的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还在甲的名下,法院查封并无过错。乙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Q4:破产债权申报期间提起诉讼是确权之诉还是民间借贷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回目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债权确认诉讼的类型回目录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回目录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回目录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2、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3、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序等。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确认诉讼本附属于破产程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拖延过长时间则会失其意义,故应尽快审结。对此,瑞士破产法专门规定“本诉讼按加速程序审理”的立法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4、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序的破产清算程序。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序协调问题。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此时,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债权为未决债权。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回目录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有争议的债权即尘埃落定,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要么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这是债权确认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存在着立法漏洞,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1、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的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在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确认诉讼的场合,如果破产财产因法院裁判而有受益的,可以于该利益限度内要求以破产财产补偿其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一体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不这样,就会在分配时产生混乱。2、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3、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
Q5: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意思?
1、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
3、债权国是对外借出钱的国家。国际收支出现了持续的经常账户顺差。
4、债务国是国际信贷关系中,资本输入大于资本输出的国家。一个国家成为债务国,并不一定说明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强。
扩展资料:
债务内涵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权
Q6:什么叫“确权”?
房产交易(商品房确权)办事程序
一、商品房交易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手续:
(1)、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立项申请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文件;
(3)、企业法人《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4)、《建筑工程报建许可证》(正本);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6)、《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正本);
(7)、《商品房建设准建证》(正本);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
(9)、《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正本);
(10)、《商品房建筑竣工验收证书》(正本);
(11)、施工平、立面图纸;
(12)、营业税、所得税完税凭证;
2、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申请表》;
3、当地交易所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4、经市交易所审查,并报市房管局批准,发给开发企业《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5、市交易所收取开发企业城市建设专用金(住宅4%、 别墅3%、商铺2%);
6、公共设施配套基金:90元/每平方米(住宅)、120元/每平方米(非住宅);
(二)、商品房交易
1、开发企业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外销的要持《商品房外销证
书》;
(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或建设部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卖
契约》;
(4)、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的证明;
2、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身份证明;
(2)、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或建设部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
卖契约》;
(3)、购房发票;
3、双方填写《商品房买卖申请审批表》;
4、当地交易所现场查勘;
5、当地交易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6、市交易所终审,发给《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7、市交易所规定收取双方税费;
8、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领取《房地产权证》手
续:
(1)、《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2)、购房合同或契约;
(3)、购房发票;
(4)、完税费发票;
(5)、其它有关证件;
(三)、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持经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转让手续,并缴交增值费。
二、私房交易程序
1、卖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有关证件;
(3)、《土地使用证》;
(4)、结婚证书或未婚证明书(由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
(5)、其它有关文件;
2、卖方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同时前来办理;
3、买方持身份证明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4、如其中一方移居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移居证明;
5、买卖双方填写《买卖房屋申请表》;
6、买卖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7、当地交易所发出《东莞市房屋交易通告》,并在房屋当眼处张贴;
8、当地交易所经查房屋无产权争议后,对房屋现场查勘和估价;
9、当地交易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10、市交易所终审,发给买方《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11、按规定收取买卖双方税费;
12、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手续;
(1) 、《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2)、 原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 、完税费发票;
(4) 、其他有关证件;
三、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赠与人(继承人)与受赠人(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
5、公证机关办理的《赠与书》或《继承书》;
Q7:什么叫基金确权?
基金确权业务是指在封闭式基金到期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记录的所有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数据,转至基金管理公司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原封闭式基金持有人需要携带注册登记机构所规定的证明文件,通过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将其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客户信息等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核对无误后,将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以便于持有人办理转为开放式基金后的赎回等业务。如封闭基金基金科翔转为易方达科翔基金就需要办理基金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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