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僵尸股名单(最新a股问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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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市的“僵尸”行情还要持续多久
2019年年前
Q2:天地日月原始股权是不是明年三月份上市
中国A股已经暂停发行,A股没有要上市股票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中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Q3:A股的“僵尸企业”有哪些
这个看法是有一定道理,但可以通过救助等方式来较好解决,这应该是目前国家强力推行的“供给侧”改革的重点。1、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2、僵尸企业形成原因。一是政府过度保护因素。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持续利用各种手段,不断累积的负债导致成为“僵尸企业”。二是结构调整因素。一些高污高能耗及低小散企业,不能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服务,持续经营困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三是市场竞争因素。一些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下,由于无法抢占市场先机,连年亏损,债务堆积,被市场“抛弃”导致成为“僵尸企业”。3、僵尸企业的危害。一是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扰乱市场秩序。三是脱离资产监管。四是害职工权益。“僵尸企业”在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稳定。五是形成金融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僵尸企业”问题很难在宏观指标中非常迅速地直接体现,具有一定时间的隐蔽性。4、主要解决措施。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权威人士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要抓紧制定实施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协调出台扶持措施,引导“僵尸企业”平稳退出,积极推进破局性、战略性兼并重组。其中的一个重要政策就是“养人”而不养“僵尸企业”,防止新的僵尸企业产生。
Q4:A股为什么这么弱?
中国股市是有点不尽人意,既有制度不完善,也有市场不健康,还有股民不理智的问题,不过前期12连阳、调整后又有6连阳了,这说明股市涨高了必然回跌,跌多了也必然会涨,这就是当前的股票市场。
Q5:杨祥海是人吗?把申能股份搞的一塌糊涂,跟他死全家哦?
这种垃圾贱人,操他全家哦~~!!
活着就是给国家惹麻烦!!
Q6:中国所有A股上市企业名单
下载一个行情软件,然后按A股排死,就看的到所以A股上市企业的名称了.
Q7:78家退市公司名单 a股退市股票还能在上市吗
A股退市股票还能再重新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股重新上市只需满足条件、得到交易所批准即可重新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中第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第八条也规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扩展资料:
2018年11月1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该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沪深交易所在内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
1、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5、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6、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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