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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股权回购请求权情形)

股权收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股权回购请求权情形)

内容导航:
  •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属于合同纠纷吗
  •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啊?
  • 解释: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怎么处理?
  •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 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介绍
  •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啊?
  • Q1: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属于合同纠纷吗

    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Q2: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啊?

    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控制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中小股东要从大股东编织的“经济牢笼”中出来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股权予以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如果不能达到过半数同意,即便能够找到受让人,股东也不能顺利将自己股份予以转让。同时,即便能够得到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因为难以找到受让人而不能实现。对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能否实现,不仅仅取决于公司能否真正解散,还取决于能否对清算进行有效的监督。按照现行《公司法》,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决定公司解散,而中小股东是难以利用该规定实现收回出资的目的。另外,按照公司清算的理论和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但是因为立法并没有规定在清算中股东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以至中小股东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控制股东的清算活动,剩余财产分配权难以落实。

    Q3:解释: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立法所做出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立法新亮点,但是立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陋,将在实践中引发新的问题.这就有必要从使用公司类型、收购主体、适用的条件,以及权利的排除和无效等方面进行规范,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发展的平衡.

    Q4: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怎么处理?

    一、公司买股份股东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
    1、股权确认
    投资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
    2、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3、股权转让
    当股东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由于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东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2、股东可以要求分红
    要注意的是,可供分配的利润,必须是公司先弥补完之前的亏损,然后缴纳完法定公积金,接着根据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余下来的利润,才能由股东之间进行分红。
    3、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4、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经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5、股东可以寻求行政机关介入以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就算不参与生产经营的,也对于公司的事务享有知情权,所以对于公司的决策,股东是有权利知道的,如果对于大多数股东同意通过的决议,少部分不赞同的,此时就可以退股,但是对于退股的,公司或者是公司内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Q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Q6: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介绍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Q7: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啊?

    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控制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中小股东要从大股东编织的“经济牢笼”中出来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股权予以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如果不能达到过半数同意,即便能够找到受让人,股东也不能顺利将自己股份予以转让。同时,即便能够得到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因为难以找到受让人而不能实现。对于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能否实现,不仅仅取决于公司能否真正解散,还取决于能否对清算进行有效的监督。按照现行《公司法》,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决定公司解散,而中小股东是难以利用该规定实现收回出资的目的。另外,按照公司清算的理论和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但是因为立法并没有规定在清算中股东权利行使的具体方式,以至中小股东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控制股东的清算活动,剩余财产分配权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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