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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行厚德产业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

健行厚德产业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

内容导航: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收益分配方式分类哪个最好?有了解的吗?
  • 私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申请条件有哪些?有知道的不?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怎么办理?有没有知道的呢?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么
  • 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哪里?
  • Q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收益分配方式分类哪个最好?有了解的吗?

    目前做私募基金管理的就荧兴源做得比较好了

    Q2:私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LZ 不瞒你说,这个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私募,要你投资,要求不要太高,找个可靠点的就可以了

    Q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申请条件有哪些?有知道的不?

    私募牌照的条件:

    1. 首先要有投资类公司(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有限合伙等),
      2.注册资金1000万(达不到可以增资),经营范围:不能有与“投资管理”无关的卖方业务或者非金融类业务,注册资金实缴25%
      3. 法人和高管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5.信本商务覃生对这个操作流程比较专业

    Q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牌照怎么办理?有没有知道的呢?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

    Q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所谓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类似于企业经营的营业执照,按照投资规模来划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你的投资额来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投资额越高的获得业务范围越高。
    私募基金牌照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Q6: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么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比较研究,《信息披露办法》要求私募基金信披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信息披露禁止行为、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披事务管理都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机制较为相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在范围和程度上均有明显的向公募靠拢的趋向。1)信息披露主体及责任【条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是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需要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信息披露事务及责任。规定所述“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通常,应理解为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2)信息披露约定要求【条文】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解析】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关于信息披露的约定不能低于《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且《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监管新规对基金合同进行合规审查、修订,否则可能被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3)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条文】第九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整体内容)(略)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略)【解析】《信息披露办法》出台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仅包括“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信息披露办法》从信息披露整体内容、募集期间内容、运作期间内容三个层面较为完整全面地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办法》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区分要求不高,其《起草说明》中也明确提及“本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信息披露办法》附带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仅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目前仍存在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有待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的指引规定。4)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条文】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解析】在实务操作中,私募基金募集时常在各类推介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作为重要的吸引投资者的要素。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推介预期收益率,但尚未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我们理解,承诺预期收益率将构成违规承诺保收益,同时,从客观技术层面作出的预期收益率判断也将构成《信息披露办法》所禁止的“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Q7: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哪里?

    私募股权,即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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