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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地区(股票怎么才会涨和跌)

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地区(股票怎么才会涨和跌)

内容导航:
  • 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横琴有什么税收优惠
  •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 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有哪些
  • 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有哪些地方有税收优惠吗
  • 股票为什么会跌和涨?
  • 股票为什么会涨和跌 股票涨跌原理
  • 保税科技这股好不好,大概什么时候能进?
  • Q1: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横琴有什么税收优惠

    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正成为横琴一支重要的金融力量,成长得似乎悄无声息却又极其迅速。目前,横琴已有200多余个创投基金,注册资本高达535亿元,其中不少基金已在珠海寻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在珠海加快发展“三高一特”产业之时,如此巨量的金融资本将对珠海、珠三角的未来产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与改变?这些基金又该如何与本地企业对资本的需求进行对接?本报记者为此专访在横琴注册的国内三支知名股权创投机构中科招商、农银国际、广发信德,三家机构的高管均表示,许多基金都有投资珠海企业的意愿,珠海应完善可操作性的政策配套,建立项目与资金对接平台,以引导创投资金服务本地产业的转型升级。
    趋势 吸引超200家股投基金投资“系列化”趋势明显
    继去年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注册数量出现“井喷”之后,横琴新区正加速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聚集地。据横琴管委会财金事务局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2月,横琴共有202家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注册资本总额高达535.96亿元。仅今年前两个月(截止2月21日),已有17家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在此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合计13.62亿元,最大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其中1月就有11家。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系列化”趋势明显。从2011年最早的中科招商、工银国际系列开始,广晟有色金属、翘华、恒基达鑫、华发金控、汇天成、润都集团等“投资系列”相继注册于横琴。同时,机构所涉及的主体结构与类型日益细化。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为例,有大型机构如中科招商已经将两层实体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本身,均落户于此。除占比较高的创业投资(VC)外,按投资不同阶段细分的基金如夹层资本(MC)也已出现,如今年2月广发信德在横琴设立力迅夹层投资合伙企业。
    为何股权投资基金对横琴偏爱有加?毗邻港澳的优越地理环境、横琴可预期的美好发展前景、支持投资基金聚集与鼓励金融创新的优惠政策,成为采访对象均首先考虑的原因。同时,“效率”与“服务”,成为他们愿意为横琴加分的重要原因。
    广发信德总监陈重阳表示,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如“特殊的税收优惠”和“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等,是近年来国务院批复的开放程度最高、创新空间最广的区域开发政策之一。而正在兴建的港珠澳大桥对促进港澳和珠江三角洲西岸地区经济上的进一步发展具重要战略意义。他认为,这些都预示着横琴乃至珠海的美好发展未来,吸引投资机构“掘金”。就横琴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包括本月出台的港澳居民个税差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钟晋评价,“在现实环境中,横琴的吸引力已经很大。

    Q2: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内容来自用户:聚文惠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正文】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Q3: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三、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Q4: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有哪些地方有税收优惠吗

    有啊,霍尔果斯,新三板政策最优,
    以及五个自治区

    Q5:股票为什么会跌和涨?

    什么是股票?它代表着上市公司的一份子。
    股票的诞生依赖于其所代表的企业的资产。但股票一旦出生,脱离了母体,它就有了自己的 生命,不再完全代表母体了。
    一头母猪现价 100 元,把它分成 100 份股票出卖,每股应是一元。这一小学生都不会算错的 题目在股市上就会走样了。假设将这头母猪注册成凤凰大集团,发行 100 股凤凰大集团的股 票,你认为凤凰大集团的股票每股值多少?如果将这些股票上市,你认为凤凰大集团的股票 会以什么价钱交易?答案是它既可能以每股一毛钱的价格交易,因为股民会认为母猪会老, 会死!但也可能以每股上百元的价位交易,因为他们也会想像到母猪每半年能生 10 只小猪, 而小猪长大后又会生小猪,真是财源滚滚,永无止境!只要养这头母猪的张嫂,也就是凤凰 大集团的张董事长,能说服股民们相信这头母猪的生育能力奇强,而她 经营管理能力又是特 高!凤凰大集团的股票被炒到上千元也不奇怪。毫无疑问,凤凰大集团的公司介绍上不会说 只是一头母猪,它会告诉股民们集团从事的是"饲料购销、良种培育"之类挑战性的业务。
    到底股价和股票所代表的价值有什么关系?华尔街流传这样的故事:两位炒手交易一罐沙丁 鱼罐头,每次交易,一方都以更高的价钱从对方手中买进这罐沙丁鱼,不断交易下来,双方 都赚了不少钱。有一天,其中一位决定打开罐头看看,了解一下为什么一罐沙丁鱼要卖这么 高的价钱?结果他发现这罐沙丁鱼是臭的。他以此指责对方卖假货。对方回答说: "谁要你打 开的?这罐沙丁鱼是用来交易的,不是用来吃的! "
    股票的迷惑性不在于 股票所基于的价值,而在于它给炒股者提供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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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股票为什么会涨和跌 股票涨跌原理

    买涨卖跌..............

    Q7:保税科技这股好不好,大概什么时候能进?

    高位不追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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