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定价基准日如何确定(定增基准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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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怎么确定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决定》
Q2:定向增发 预案 到 批复 很久 价格 变动很大 怎么 定基准日
你好:
1、定增或非公开增发,通常预案出来的时候,就已经价格基本定了
2、一般的定价是按照:公告之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价90%左右增发
3、通常情况从上报到审批下来会有一段时间,但没有特殊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的
祝:好!
Q3:定向增发价格怎么确定
市场价格可能性大,不合算生意谁做。
具体看投资者关系,高层关系。
Q4:增发价格如何确定?
没有这方面的制度
很多都是不低于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或90%
但是没有什么不公平的
因为一般出了增发公告以后,还要报批,要过很久才实施,
比如京东方A表面看增发价才2块多钱,现在5块多,但人家是08年11月已经定下增发方案了的,那时股价3元。只是可能考虑各方面利益或其他原因才拖到前阵子报批并实施。
比如锦州港是去年6块多的时候出公告的,增发价7块多,结果股票价格还跌到3元多。增发是前一阵才实施的。你如果3元多买了,不是大赚了吗?
又比如国恒铁路,增发2.6元,那是人家在股票价格2块多的时候就定好了并出公告的了。到现在股价5块多了还没实施,但是早晚的事,一实施的话肯定是按2.6,但非常公平啊!
国恒铁路几个月前我买过,没涨,很郁闷,结果一扔就拉了。我觉得股性还很活跃,波段迹象很明显。估计庄家压根没打算让它暴涨,只在不断地波段震荡中降低成本。并且它属于铁路板块,包括广深铁路、南车、大秦、中铁之类的都没怎么涨,随大流吧。短线不是很看好,除非突破上轨。
Q5:股票定向增发价格怎么定?
现在的股价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定向增发价格的影响,如果价格高于增发价过高,存在回视的引力,如果股价向下接近增发价,则增发价有强的支撑作用,但如果股价有效跌破增发价,则股价调整幅度会加深。为了增发或借增发的题材故意控制股价的例子是多的。增发经证监会通过,如果之前股价是因此上涨兑现,则见光死的可能性大。如果之前市场没有认识到增发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的重大促进作用,股价也没有表现,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公布增发通过后,股价会有逐步反映此利好的过程。
Q6: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的确定 和定向增发价格的确定
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Q7: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怎么确定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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