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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抗疫国债账务处理(企业购买国债账务处理)

特别抗疫国债账务处理(企业购买国债账务处理)

内容导航:
  • 抗疫疫情国债怎么买?
  • 买抗疫情国债会不会亏损?
  • 1万元抗疫特别国债7年到期本息有多少?
  • 1万亿抗疫特别国债全部发行完毕,有多少已经落实到项目上?
  • 国债收入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 购买债券时会计分录
  •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涉及的税务处理
  • Q1:抗疫疫情国债怎么买?

    抗疫债券发行信息
    1、战疫专题债券的发行面额为100元/张,票面利率为1.65%,客户按100元的整数倍进行认购。
    2、国开行2020年战疫专题债券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债券债券计息日为2月12日,上市日期为2月14日,首次付息日为2021年2月12日,到期兑付日为2021年2月21日。
    3、各银行承销额度和认购时间有所不同,例如农业银行额度为30亿元,认购时间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1日(10:00-16:00)。工商银行额度为15亿元,认购时间为2020年2月7日10:00-23:59,2月10日10:00-2月11日16:30。
    4、购买战疫专题债券的投资者还可领取专属的认购纪念凭证。

    Q2:买抗疫情国债会不会亏损?

    国债的东西是否会亏损?现在没有人敢给你下一个定论。既然买了就当是支持国家呗。

    Q3:1万元抗疫特别国债7年到期本息有多少?

    利息是四点几,和一个银行理财差不多。但是安全性更高一些。

    Q4:1万亿抗疫特别国债全部发行完毕,有多少已经落实到项目上?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表示,在7月底,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已经全部发行完毕,在扣除掉省级按照规定留用的部分后,其余有关资金已经下达到各个市县的基层,截止到7月29日,其中的5105亿元已经落实到24199个项目中,其中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

    在2020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曾经提出了中央财政发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此国债并不计入财政赤字。6月18日,财政部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招标发行首批1000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之后又完成一共四期抗疫特别国债的招标发行以及后续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将纳入政府基金性科目管理之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也因此增设一类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包括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具体细分为12个领域,分别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应急物资保障、产业链改造升级、生态环境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抗疫相关支出则细分为6个领域,分别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援企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减免房租补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和其他抗疫相关支出。

    刘昆对此表示,中国的财政收支压力今年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加大,但是财政部已经把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三保”底线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加大财力支持、资金直达基层、提高留用比例、加强库款监测、强化监督问责等举措,财政部将努力增强基层“三保”能力;目前来看,地方财政的运行仍然保持正常稳定。今年的第二季度,经济运行正在逐月好转,财政收支趋势向好。中国经济内在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回升,财政部有信心完成今年财政各项目标任务;财政部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有利的财政政策,努力实现经济发展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高。

    Q5:国债收入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国债收入在会计上的处理: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在应税收入里面剔除。

    参考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财税[20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分为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新法实施前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若在付息日或国债持有到期之前将国债转让,则对于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可按成交后交割单上单独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价格部分确认为国债转让收入,对于资本利得部分不享受免税优惠。对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应将转让国债取得的全部收入确认为国债转让收入,计算的国债转让所得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新法实施后、36号公告施行之前(即2008、2009、2010年度)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一、新法实施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的一种,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且在新法实施后、36号公告施行之前,对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即企业应在国债付息日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并享受免税。对于中途转让国债从国债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不得将其中的应计利息额确认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即使企业转让国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法,根据国税函[2009]55号文件,财税[2002]48号文件在新法后不再执行。

    因此,在36号公告施行之前,即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国债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因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可以进行调减处理。

    2、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时,从购买方得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由于不是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因此应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进行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3、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会计上将支付给上家的利息计入了国债投资成本,实际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才记为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即利息兑付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利息大于或等于企业的应收利息。因此,企业将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持有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虽然税收上规定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但由于在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要小于或等于国债到期日实际兑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按照企业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4、企业从头至尾持有的国债,在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调减;在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因此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调增为税收的收入,享受免税时再进行调减处理。

    二、36号公告施行以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201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企业在付息日或到期前转让国债从购买方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

    自2011年度开始,企业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对国债投资业务的所得税进行处理,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于转让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则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从发行者直接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调减。在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收入,因此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为税收的收入,享受免税时再进行调减处理。

    3、企业在国债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转让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三、36号公告施行以后申报表填报要求

    (一)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减栏,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企业在国债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增栏,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附表五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进行调减处理。

    四、政策执行的风险点

    (一)关于36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执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因此对于企业在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发生的国债投资业务,不能按3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而应按我局明确的口径执行,其中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中对应的应计利息额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会差异的调整

    企业在确定国债利息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上,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应按税收规定的申报表填报要求,通过附表三、附表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企业不能因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对于所得税税额最终没有影响,就不在申报表上进行反映。

    Q6:购买债券时会计分录

    正确的分录应该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6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128000
    贷:银行存款 728000

    Q7: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涉及的税务处理

    内容来自用户:秦宏

    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涉及的税务处理
    通常,大家都以为企业只要购买国债就是免税的。但严格从税法来看,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让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如何缴税?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下面我们简单举2个例子说明下:
    一、如果企业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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