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类型是什么意思(债权定义以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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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债,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 - 字义
1、 欠别人的钱财等:借~。欠~。还~。公~。外~。内~。~户。~主。~权。~券。~台高筑。
详细字义
〈名〉 1、 (形声。从人,责声。本作“责”,“债”为后起字。本义:欠别人的钱财) 2、 同本义 [debt] 债,债负也。——《说文新附》 于是有买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论贵粟疏》 3、 又如:债壳子(负了一身债的穷官);债赖(债权人否认借债给他人);债累(负债;债务);债桩(比喻被债务包围的人);内债(国家向本国公民借的债);外债(国家向外国借的债);公债(国家向公民或向外国借的债);举债(借债);背债(欠债) 4、 喻指应兑现的事情或所造成的损失 [debt]。如:血债(残杀人民的罪行);几年没写书,对读者欠了一笔债
〈动〉 1、 借贷 [borrow] 债车受载。——《穆天子传》 2、 讨债 [ask for payment of debt] 往有商人,贷他半钱,久不得偿,即更往债。——《百喻经》 3、 租赁 [hire; rent] 债车受载。——《穆天子传》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 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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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Q3:贷款合同中主债权种类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种类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货款、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追索债券的费用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只要承诺保证,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独立性)。不过,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再反悔。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担保法》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
Q4:什么是破产债权及其分类
一、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一)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 优先债权。
(二)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三)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四)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五)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 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二、破产债权有哪些特点
(一)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二)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三)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四)可强制执行,故已过 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五)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以上就是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破产债权有哪些特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
Q5: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债券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分法,主要有:
1.按发行主体划分: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企业)债券
2.按付息方式划分:零息债券,即贴现债券;附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息票累计债券
3.按债券形态划分:实物债券(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4.按偿还期限划分: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
5.按募集方式划分:公募债券、私募债券
6.按担保性质划分:无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质押债券
7.特殊类型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Q6:债务纠纷分类与定义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纠纷按目的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的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社会公平与合理。
第三类:债权债务纠纷,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债权债务纠纷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债务纠纷定义: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
Q7:债券市场按类别分最常见有哪些
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债券的发行过程和市场的基本功能,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债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将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
债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指已发行债券买卖转让的市场。债券一经认购,即确立了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通过债券流通市场,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把债券变现。
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辅相成,是互相依存的整体。发行市场是整个债券市场的源头,是债券流通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发达的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重要支撑,流通市场的发达是发行市场扩大的必要条件。
2.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又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许多证券经营机构都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债券买卖。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此外,场外交易市场还包括银行间交易市场,以及一些机构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等通讯手段形成的市场等。目前,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由两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
3.根据债券发行地点的不同,债券市场可以划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国内债券市场的发行者和发行地点同属一个国家,而国际债券市场的发行者和发行地点不属于同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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