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票上市公告(绿庭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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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集资诈骗从犯辩护词是怎样的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安黄军亲属之委托,指派樊继胜律师担任安黄军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法庭调查,又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从开庭第一天到现在,看着台下坐着的这数百受害群众,以及听着他们的倾诉,我深受震撼,对于他们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但情感代表不了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与使命。为维护被告安黄军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 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本辩护人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以说明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被告安黄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集资款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要件。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安黄军并不具有此目的。
1、从安黄军先后受聘进入陕西中大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大公司)及陕西百融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百融公司)的目的及所处的地位来看,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一个打工者,其想获得且也只能获得的就是微薄的工资及靠劳动所得的提成款,公司是否有诈骗的目的安黄军并不清楚。安黄军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他即便有诈骗的想法,但对于诈骗来的钱财他也无法掌控,因此不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从其在中大公司提出转让“宝光科技”股权意向时所作的工作来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7年7月左右,潘峰在公司开会,提出代理转让陕西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下简称宝光股权),由于被告人安黄军曾经陕西省经纪人协会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培训过,因此便与另外两名业务经理郑和军、李陵根据自己的经验向当时公司的三位主要负责人(潘峰、丁晓峰、徐星)提出了几个问题,以确认转让宝光股权的合法性。1)、宝光公司是否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多少?2)、宝光公司成立是否满一年?3)、转让行为是否经宝光公司董事会同意,有无股东委托书?4)、公司股权是否有托管机构托管?中大公司几位领导的答复是:宝光公司大约2002年经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郎耀秀,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并出示了宝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宝光公司同意密林高海京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密林、高海京同意委托中大公司代其转让股权委托书各一份,并说宝光公司股权已在陕西三秦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在此情况下,安黄军等人也没有轻易相信,提出去宝光公司看看。几日后潘峰带领其他几位中大领导以及安黄军、郑和军、李陵去宝光公司考察,面见郎耀秀,密林、高海京。考察结果除了以上信息外,密林、高海京还介绍了宝光公司前景,并称公司电站已建设一半,矿产项目已营利多年,已经着手计划海外上市。而在百融公司准备着手转让金辰股权时,安黄军同样做了类似工作。如果安黄军有诈骗的目的,有必要做这些工作吗?
3、安黄军本人也购买宝光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2.6元,先交纳20000元,余款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这些都是基于对宝光公司 的信任去做的,如果有诈骗目的,会将自己的钱投进去吗?从这一点上来讲,安黄军本人目前也是受害者。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来看,被告人安黄军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安黄军不具有诈骗的行为。
安黄军在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的职责主要是讲课。在对宝光公司股票的宣传过程中,公司安排郑和军、李陵、安黄军和部分业务主管给客户讲解,讲解的内容大致为中大公司简介、理财知识、股权投资知识、宝光公司简介。其中股权投资知识、理财知识来源于讲解者在陕西省经纪人协会接受培训及部分书本内容,基本是照本宣科。宝光公司简介内容来源于宝光公司网站、宝光公司宣传册及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宝光公司状况,方法就是将宝光公司网站网页投影让大家观看辅助以讲解。且所有内容宝光公司、中大公司领导均知晓并同意。即便宝光公司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成分但安黄军等人并不知晓。并无安黄军个人编造成分,这一点庭审已经查明。而在金辰股份转让过程中,安黄军的工作与前面基本一样,但安黄军由于对潘峰不满,讲课的内容及次数已经很少了,讲课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另外法庭也已经查明,根据辩护人提供的2007年12月15日《国际金融报》对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道来看,这些内容基本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安黄军讲解宣传的内容相符。而根据起诉卷金辰宗卷三85页《国际金融报广告合同单》记载,联系人是高海京。高海京当时是陕西金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也就是说安黄军、郑和军等人所讲金辰公司内容均为金辰公司提供,来源于金辰公司网站、陕西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如果说该部分内容有虚假,那也是金辰公司提供的,是金辰公司有关人员有诈骗意图,但安黄军并不知晓。
二、指控安黄军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的人员事实不清
在庭审中,不论是潘峰的供述、还是安黄军的供述,均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中大公司安黄军只是一个业务经理,具体的说是业务一部经理(还有业务二部、三部分别由郑和军、李陵任业务经理),其上级是市场运营总监徐星。到社区宣传、推介宝光公司股票,也是宝光公司整体行为,有市场运营总监徐星整体安排,另外公司主要人员还有财务总监丁晓峰。而到了百融公司,公司主要人员有潘峰,丁晓峰、贾新丽、郑和军、安黄军。这些人均在转让股权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说构成犯罪,这些人脱不了关系,但公诉机关并未提出指控,事实不清。
2、指控犯罪后果不清。
在公诉机关指控潘峰、安黄军犯有集资诈骗罪中,在宝光公司股票部分称“共计向403人次销售股票204.3万股,非法集资达705.925万元。”而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业务部分为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安黄军仅为业务一部经理,平时主要是给客户讲课,以上股票到底有多少是由业务一部经手转让出去,有多少人是听过安黄军讲课后受让购买的,事实不清,事实上许多人购买宝光股份的行为与中大公司及百融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在金辰股票部分称“共计向81人次销售股票44.9万股,非法集资达170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在金辰股份的销售过程中,安黄军已很少参与,主要由郑和军负责,到底有多少人是在受到安黄军影响下购买的金辰股份,数额有多少?也是事实不清。另外,不论在中大公司,还是百融公司,对股权转让收入情况均有财务记录,这应当说是本案相当重要的证据,但这些财务账目目前在哪里?个人收入情况如何?公诉机关没有说明,因此,指控安黄军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前面本辩护人认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在于法庭的裁量,法庭完全后可能做出有罪认定。基于此,本辩护人在假定安黄军构成犯罪等情况下,对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及悔罪态度问题还应当予以论述。
三、安黄军在本案中的地位整体处于从属地位,属从犯。
1、从公司的地位来看,安黄军处于次要地位。在中大公司中法定代表人是潘峰,市场运营总监是徐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公司所有人员均听命于以上三人。徐星向股东丁晓峰及潘峰负责,业务主管对徐星负责,业务员对业务主管负责。安黄军、郑和军、李陵三人为业务经理主要任务是讲课及部门知识培训,对徐星负责。在百融公司,潘峰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吉,总经理贾新利,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是丁晓峰。郑和军、安黄军三人同时受命于潘峰、贾新利、丁晓峰三人。
2、从所起地作用来看,即便认定安黄军有罪。根据前面所述,在宝光股份转让过程中,宝光股份所涉及的403人次204.3万股,安黄军所占有的份额只是极小的一部分,作用很小。金辰股份转让安黄军也很少参与。
3、从个人所得来看,首先辩护人不认为安黄军所得是违法的,在假定是违法所得的前提下,根据安黄军所记忆,其所得应该13万多不到14万,但拿到的现金只有2.3万元,原因是安黄军自己以2.6购买了5万股宝光股份,支付现金20000元,其余的被从其业务提成中扣除。金辰股份转让中安黄军所得工资不到3000元,业务提成至今未得,
从以上几点来看,即便安黄军构成犯罪,其在案件中也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四、安黄军悔罪态度好
虽然安黄军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并不否认,在本律师对其数次会见的过程中以及今天的庭审中,均表示自己的行为对不起受其影响的群众,要悔罪。目前自己被关押,家庭经济困难,但经辩护人与其家属沟通,愿将被司法机关扣押的其爱人安娟的轿车变卖,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另外,被告人安黄军在案发之初已将4.9万元赔偿被害人。总体来说其悔罪态度是好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黄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数均事实不清,因此被告人安黄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法庭认定安黄军构成犯罪,希望能够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个人所得等几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其为从犯,并根据其悔罪态度,予以减轻处罚。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继胜
2017年5月16日
Q2:营口金辰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制公司,而且在网上能查到股票代码,必须是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
Q3:锂电池概念股龙头股有哪些
天齐锂业、成飞集成、赣峰锂业、江苏国泰是锂电池概念股四大龙头。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潜力的相关股。
江苏国泰:锂电池电解液。主要控股子公司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产生产锂电池电解液和硅烷偶联剂,锂电池电解液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占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30%,公司有望凭借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大规模应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中信国安:锂电池正极材料。公司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锂电池正极材料钴酸锂和锰酸锂的生产厂家,同时也是国内唯一大规模生产动力锂离子二次电池的厂家。奥运期间以盟固利公司锰酸锂产品作正极材料的动力电池装配于50辆纯电动大客车。 另外,中信国安还是碳酸锂资源公司。
佛塑股份:锂电池隔膜。生产锂电池隔膜产品。
杉杉股份:生产锂电池材料,为国内排名第一供应商。
科力远:镍氢电池,正谋求从丰田HEV镍氢电池材料供应商向镍氢动力电池组的成品供应商的转变。目前科力远与它们的合作仅处于谈判阶段。与科力远有初步合作的仅是日本丰田和南车集团,其中南车集团的纯电动客车项目已对科力远镍氢电池组方案较为认可。
金瑞科技:公司是国内镍氢电池电极材料氢氧化镍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产品主要销售给比亚迪和日本的汤浅,发展前景广阔。公司还具有定向增发概念,盈利能力有望提升。
扩展资料:
锂电池是一种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一次电池,与可充电电池锂离子电池跟锂离子聚合物电池是不一样的。锂电池的发明者是爱迪生。由于锂金属的化学特性非常活泼,使得锂金属的加工、保存、使用,对环境要求非常高。所以,锂电池长期没有得到应用。随着二十世纪末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小型化的设备日益增多,对电源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锂电池随之进入了大规模的实用阶段。
参考资料:
江苏国泰-百度百科
Q4:山东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荣成市金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7日,由自然人姚镇波、张秀玲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 2003年3月13日,荣成市金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股东研究决定一致通过以下事项: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荣成金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8日, 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决议的规定,荣成金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山东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镇波
成立时间:2002-03-27
注册资本:4472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08222800607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荣成市荫子镇雨山路998号
Q5:600695绿庭投资为什么是证券股
您好,这个是根据行业分类里来统计的,600695绿庭投资被归类为资本市场服务,里面都是券商板块的股票。
Q6:这个是哪个国家的钱
应该是泰国吧
Q7:最近改名的股票有哪些
来做效果远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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