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规定)
内容导航:
Q1: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后合并报表变化
1.80%股权,权益法? 控制应该用成本法
2.对于合并报表而言,抵销后,所有者权益在收购少数股东权益后会减少少数股东权益的200.
可以这样理解,收购前,合并报表里包含一块属于少数股东的资产,故需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收购后,这一块资产对应你支付的200万的对价,收购方真正拥有B公司所有净资产,故少数股东权益减少200.
换个说法:
收购少数前,对于合并报表而言,你抵掉了B的equity和A的长投,增加了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资产大于负债的那块是你收购80%时支付的对价和少数股东权益。
收购后,资产大于负债的那块就是你两次收购支付的对价了,可以理解为A本身的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减少。
Q2:母公司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合并报表如何抵消
非同一控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型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所以不全是付出对价作为其入账价值。
不再确认商誉的的是同一控制的情况,非同一控制的情况还是要确认商誉的。
Q3: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东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Q4: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如下: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中
对于母公司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作为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日,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扩展阅读:
一、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新旧规定比较
关于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此规定下,购买少数股权日需要获取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商誉,一部分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
对此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三:
一是购买少数股权是否需要考虑控股股东和被购买股权的少数股东之间的联系。即是否需要区分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股权行为。如果需要区分,则依照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购并不产生商誉;如果不需要区分,假如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控制权取得时尚不确认商誉,购买少数股权反倒要确认商誉,显然不合理。因此无论是否需要区分控股股东和被购买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在购买少数股权时确认商誉都是不合理的。
二是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有难度的。实际案例中,一些企业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时,往往不进行评估,只是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价或者随意作价,因此难以可靠取得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商誉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1月对企业合并准则做出的新修订中,对合并商誉的确认采用的是全额确认法,即对商誉的确认由原来的只确认母公司享有的部分,改为全额确认,既包括母公司享有的部分也包括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既然在实现合并时已确认了少数股东享有的商誉,购买少数股权时就不应再确认商誉。另外,购买少数股权是在合并之后发生的,并不满足商誉产生于合并过程这一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做出了新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对于已经取得控制权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再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显然新规定会计处理更简单,更具可行性,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例解
购买少数股权会计处理包括两个问题:—是购买少数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在此重点探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第2号解释的规定,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需确定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以购买日(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也称作对母公司的价值)。在确定此金额时,需考虑购买少数股权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由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而导致购买日后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其实就是其账面价值,不需另行计算。由于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按照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确定其入账价值的,所以不论之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所购买少数股权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对母公司价值的份额之间往往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全部调整台并所有者权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其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份额之间的差额是要确认商誉的;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所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差额。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中的处理既不是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也不是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而只是作为一种特例做出了特殊的处理。
【例】A公司于2008#,1月1日以20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又出资7500万元自B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2008年1月1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5000万元。2008年11月10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以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表1所示: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8年1月1日为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037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00
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7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7500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00
该长期股权投资2008年11月10日账面余额为275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购买少数股权改变了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需要在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编制合并报表日指的是持股比例变更的购买少数股权日,在此例中是2008年11月10日,因此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持续计算的金额也应是此时点的金额。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为2500万元(20000-25000×70%),即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合并商誉为250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公司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为5500万元(27500×20%)。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因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5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例假定A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足够冲减。
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原持股比例部分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7500000
贷: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17500000[(275000000-250000000)×70%]
抵销分录为:
借: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275000000
商誉2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92500000
少数股东权益27500000[(275000000×10%)]
会计期末,新购买的少数股权比例与原持股比例合并,即以总持股比例90%按正常程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Q5: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Q6: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主体不适格,附生效条件未达到,特殊主体在禁止转让股权期限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有限责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要求
公司性质如果为中外合资、国资、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等,转让主体为公司发起人、高管、控股股东等情况的,需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要求。如需要报经行政审批,需进行评估,在特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等。
4、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目前公司法对除特殊主体外并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所以现实中存在股东在公司享有股权份额但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仍然是有效的。
5、转让股权部分权利的法律后果
仅转让股权部分权利如分红权,并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类似债权让与,受让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6、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
在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显名股东仅代隐名股东持有其相应股权,隐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股东;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并无合同约定,也缺乏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情况下,显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股东,并实际持有相应的股权,隐名股东仅得向显名股东主张相应权利。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应鉴于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将显名股东也作为合同相对方,并约定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合同履行程序;如果受让方愿意显名股东继续代持股权,应与显名股东重新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7、质押股权的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为股权标的已质押他人,无法办理工商变更达到股权变动的目的,所以合同无法履行将导致股权转让不生效,需等待股权质押登记解除。
8、需关注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承担等问题
Q7:控股股东变更事项?
你说的“B公司的法人(自然人)”其实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时需要A公司和自然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变更登记。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2-797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