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券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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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责任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为强调保护投资人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权,但法院可以根据证券法立法意图及基本原则赋予原告诉权的民事责任。着重了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而我国的证券法尚不完善,对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这方面有借鉴作用
Q2:简述民商法的含义及其基本原则
星网瑞捷
新大陆
Q3:试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基金定投计划是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人以固定时间、固定金额申购银行代销的某支基金产品的业务。简单的说是类似于银行零存整取的一种基金理财业务。您开通基金定投后,我行系统会根据您申请的扣款金额、投资年限,自动每月扣款。从您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第二月起,我行系统根据您申请的金额、年限,自动每月第一天开始扣款,若账户余额不足,将在第二天继续扣款。每月投资最低扣款金额只需200元。交易时间、交易费用、购买价格、基金的赎回一般与正常申购相同。
基金定投计划有如下几个优点:
1、利用平均成本法摊薄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
对于单笔投资,定期定额属于中长期的投资方式,每月固定扣款,不管市场涨跌,不用费心选择进场时机,运用长期平均法降低成本。类似银行的零存整取,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定期买入定额基金;基金净值上扬时,买到较少的单位数,反之,在基金净值下跌时,买到较多的单位数。长期下来,成本及风险自然摊低。不论多头或空头市场,所取得基金的平均成本都比平均市价低,所以投资者利用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即使面临空头市场也不必惊慌,因为在这段时间里,以一样的成本反而可以买到较多的单位数,一旦空头市场结束,多头市场来临,获利则更为可观。
2、完全不用考虑投资时点
投资的要诀就是“低买高卖”,但却很少有人可以在投资时掌握到最佳的买卖点获利,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般人在投资时常陷入“追高杀低”的盲点中,因为在市场行情处于低迷时,即使投资人知道是一个可以进场的时点,但因为市场同时也会陷入悲观的气氛当中,而让许多投资人望而却步;同样,在大盘指数处于高位时,眼见股价屡创新高,许多人即使已从中获利,也会忍不住地将钱再次投入股市,而新的资金也会不断地涌入,制造热烈的投资气氛,让人难以理性判断投资行情。因此,为避免这种人为的主观判断,投资者可通过“定投计划”来投资股市,不必在乎进场时点,不必在意市场价格,无需为股市短期波动改变长期投资决策。
3、积小成多,小钱也可以作大投资
“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法则,然而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投资不同行业的绩优股需要有庞大的资金。由于基金本身就是集合众人的资金来投资,因此基金投资人便可将极少的投资资金分散在不同的股票投资上。而以定投方式投资基金,所需的资金更低,每个月最低只需要200元即可,投资人还可视自身的状况,在未来收入增加时,随之增加定期定额的投资金额,非常适合上班族或每个月有固定收入者来利用。
4、复利效果长期可观
“定投计划”收益为复利效应,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继续衍生收益,通过利上加利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复利效果越明显。定投的复利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充分展现,因此不宜因市场短线波动而随便终止。只要长线前景佳,市场短期下跌反而是累积更多便宜单位数的时机,一旦市场反弹,长期累积的单位数就可以一次获利。理财目标则以筹措中长期的子女教育金、退休金较为适合。
服务特色
一快:手续简便、自动扣款。您一次申请后,每月银行自动划账,您不必考虑申购时点,极大地方便了您的投资。
二低:起点低、风险低。基金定投的最低申购额每月仅需200元,不会使您有过大经济负担。每月采取固定金额投资,当基金净值下跌,所购买的基金份额愈多;基金净值上升,所购买的基金份额愈少,由此产生平摊投资成本和降低风险的效应。
Q4: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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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证券法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新股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Q6:展开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五个要点都要展开说)麻烦大家帮忙做做,我不会做。后天考试用谢谢了
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中国目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任何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任何证券进入任何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政府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和批准,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实际上采取特许制度。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188条等大量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核准原则显然是支配现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制定中,对于采取核准性原则问题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现行《证券法》实际上确立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共同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核准的规则(第10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依法进行核准(第43条)。
Q7:论述 证券法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 ,它们是证券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所以它们最能反应证券法的特性。对“三公”原则 ,侧重于阐明公开原则 ,对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论及得较少或不深刻。“三公”原则是证券法最深刻、最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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