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兵持股(代持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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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京天利虚假陈述成立了吗?
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证券投资者陈某诉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认定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14万余元。该案由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亲自担任审判长,适用“3+4”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京天
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价值线微信公众号刊发了名为《“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文章,文章主要就京
天利公司的业绩、其与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此后,京天利公司分别于2015
年5月20日及5月21日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该公
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
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
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原告诉京天利公司及钱某就其因虚假陈述导致股票投资受损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京天利公
司虚假陈述所涉内容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重大事件;二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三是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
存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因果关系;四是钱某是否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京天利公司屡次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京天利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所涉
及的收购事项,对投资者购买京天利公司股票的意愿产生了实质影响,亦对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影响。故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京天利公司上市前,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关系,该日是京天利公司最早做出虚假陈述之日,故应确认该日为虚假
陈述实施日。由于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个交易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价格呈现了连续12个跌
停板,已构成陡峭波动,足以对市场起到足够警示作用,故该日应确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此外,因陈某所投资的股票为京天利公司股票,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了京天利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了该股票并产生亏损,该情
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三个要件。对于京天利公司所称的其公司股价在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
8日期间的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因素造成的,该因素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其他因素的抗辩意见,由于京天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
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故对于京天利公司提出的该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钱某既作为京天利公司时任董事长,又为京天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京天利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其投资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担重要责任,钱某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140132.98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为140.13元、佣金为42.04元,共计140315.15元。
案件宣判后,京天利公司及钱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违法法律终将被制裁。
Q2:庄家如何建仓?
庄家建仓一般要选择股价较低时,而且希望越低越好,他恨不得砸两个板再买。所以,“拉高吃货”之类,以及股价已经创新高还说是吃货,等等,千万别信。吃货结束之后,一般会有一个急速的拉升过程。一旦一只股票开始大涨,它就脱离了安全区,随时都有出货的可能。所以我的中线推荐一律是在低位。 当庄家认为出货时机未到时,就需要在高位进行横盘整理,一般是打个差价,散户容易误认为出货。 庄家出货一般要做头部,头部的特点是成交量大,振幅大,除非赶上大盘做头,一般个股的头部时间都在1个月以上。
Q3:快手上市对快手有什么好处?谢谢
一家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以下这些好处,看完后你应该就明白为什么快手要上市了。
1.新的直接股票融资通道
快手不仅可以在上市时筹集一笔可观的资金,上市后还可以再融资筹集资金用企业的股票进行兼并、收购等,公开上市是企业最具吸引力的长期融资形式,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资本的需求。香港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能力是不用怀疑的,另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亦会降低。
2.上市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理清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务实企业发展的基础。
(1)上市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达到这些要求,企业必须提高运作的透明度,提升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水平,使得企业从一个“草莽企业” 、“家族公司” 逐渐演变为现代企业。
(2)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就是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企业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内外部环境,评估企业优势劣势,找准定位,使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化,改制过程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专业机构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清产核资等一系列过程。
(3) 为符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能会引进外部董事、战略投资者,这些外脑和资源可以为公司所用,而且也能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保护。
(4) 公司上市后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法律要求,这些都会增加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
3.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在客户、供货商和银行心目中的地位。
公开发行与上市具有很强的品牌传播效应,公开上市对企业的品牌建设作用巨大,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由于上市公司的运作是相当透明的、运营是受到监管的,比运作不透明、运营不受监管的非上市公司更让人放心。
所以,客户、供货商和银行会对上市公司更有信心。公司将更容易吸引新客户,供货商更愿意与你合作,银行会给予更高的信用额度。
Q4:中国十大奇书分别是哪些?
房地产,不过要看你们那里楼市行情怎么样了.有可能也可以异地投资.
Q5:代持股协议书(详细版范本)
内容来自用户:连接科技
编号:_________协议书
由和签订
签订日期:年___月___日
目录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3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4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6第六条保密6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7第八条通知7第九条违约责任8第十条不可抗力9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0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0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签订: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地址:
以上主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鉴于:
甲方为公司实际股东,因甲方自身原因,暂不想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乙方自愿成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为此,甲乙双方决定,甲方所持的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1.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所占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元。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3.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乙方如行使上述权利,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行使。4.3(c)8.312.9
Q6:代持股协议书
内容来自用户:FX资料库
代持股协议书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经营地址: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经营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项目公司拟定名,注册资金元人民币)“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人民币。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人民币,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责任也全部归甲方承担。
2、的主营业务、合作时间以及财务监管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
2、合作时间为项目建设期,从签字之日起算,到完成竣工结算、支付完成为止;代持期满后,双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解除代理事宜。
3、“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乙方对此拥有财务监督权和审计权。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
Q7:日经指数是日本股票的指数吗?
日经指数是日本的股票指数,是代表日本股市或资本市场是好是坏的晴雨表
也是反映日元价值的因素之一,因此会对日元在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造成相关的影响,日元目前是七大工业国的货币也是外汇市场上交投最活跃的外汇之一,而日经指数的升跌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
日经指数,原称为“日本经济新闻社道·琼斯股票平均价格指数”,是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井公布的反映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变动的股票价格平均措数。该指数的前身为1950年9月开始编制的“东证修正平均股价” 。1975年5月1日,日本经济新闻社向美国道·琼斯公司买进商标,采用修正的美国道·琼斯公司股票价格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并将其所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定为“日本经济新闻社道·琼斯股票平均价格指数”,1985年5月1日在合同满十年时,经两家协商,将名称改为“日经平均股价指数”(简称日经指数)。日经指数按其计算对象的采样数目不同,现分为两种:一是日经225种平均股价指数,它是从1950年9月开始编制的;二是日经500种平均股价指数,它是从1982年1月开始编制的。前一指数因延续时间较长,具有很好的可比性,成为考察日本股票市场股价长期演变及最新变动最常用和最可靠的指标,传媒日常引用的日经指数就是指这个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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