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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业务流程(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业务流程(股权质押融资)

内容导航:
  •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 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质押怎么办理?急谢谢
  • 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 股权质押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 股权质押融资模式有哪些
  • 股权质押的质押率是什么意思?
  • Q1: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 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 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5.1 大宗交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5.2 委托拍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3 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6.相关法律法规
    6.1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2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 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 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5.1 大宗交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5.2 委托拍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3 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6.相关法律法规
    6.1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2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Q2: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确权工作整体方案
    (一)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可以通过快递、邮寄、传真、去分行现场等方式向股东所属行政区域的贵州银行总行及分行的股权确权人员处提交资料以进行书面确权。
    (二)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自然人股东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并进行现场确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为确权工作通知期间,在此期间,请公司相关确权负责人按照负责区域通知所有在册股东。所有股东在本次股权确权完成后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不能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操作流程
    (一)股权确权的时间、地点
    1.非自然人股东向公司的股权确权工作人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确权资料,提交截至日期为2016年1月5日。
    2.自然人股东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股权确权,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下(股权确权人员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股权确权人员联系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所以你要问具体的关于这块需要的资料,可以问券商。

    Q3: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质押怎么办理?急谢谢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股权的概念,因此不能进行质押。具体可参见《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Q4: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确权工作整体方案
    (一)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可以通过快递、邮寄、传真、去分行现场等方式向股东所属行政区域的贵州银行总行及分行的股权确权人员处提交资料以进行书面确权。
    (二)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自然人股东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并进行现场确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为确权工作通知期间,在此期间,请公司相关确权负责人按照负责区域通知所有在册股东。所有股东在本次股权确权完成后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不能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操作流程
    (一)股权确权的时间、地点
    1.非自然人股东向公司的股权确权工作人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确权资料,提交截至日期为2016年1月5日。
    2.自然人股东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股权确权,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下(股权确权人员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股权确权人员联系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Q5:股权质押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股权质押融资主要分为两类: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1. 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2.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3.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

    Q6:股权质押融资模式有哪些

    可以用投资公司自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可以用第三方的股权进行质押;实践中最常用的是用拟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这样投资人用非常小的前期投入就可以用杠杆的方式融到资金开展新的业务。在国外称为:杠杆融资。
    当然这种融资方式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万一投资失败,那么质押的股权可能存在被拍卖的风险。鸡飞蛋打!

    Q7:股权质押的质押率是什么意思?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质押率:实际操作中,是不是股票市值有多少就能借多少钱呢?你想得美......股票市值是不断浮动的,要是按照市值的100%借钱,那之后股价只要跌几个点,出借方即使卖股票收回钱也是亏损的,所以不可能这么借钱。实际上,借款额=质押股票市值×质押率,这个质押率理解为折扣就好了。比如,大股东的股票市值有10亿,质押率为50%,那么能融资5亿。质押率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借款期限、是否限售股等情况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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