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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成立基金需要什么条件(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自己成立基金需要什么条件(基金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内容导航:
  •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 基金是怎样成立的?个人可以成立吗?需要什么条件啊?
  • 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 怎么成立自己的基金
  • 个人如何成立一个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里成立 有什么特殊条件么?>
  • 基金设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 基金会的创建程序
  • Q1:成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基金型企业设立的条件是: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Q2:基金是怎样成立的?个人可以成立吗?需要什么条件啊?

    详情参见证监会的网站
    www.csrc.gov.cn
    相关法律法规超过字数限制 建议你自己去他们的网站查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 1997-12-1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 1997-12-1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1997-12-12
    网站地址
    http://www.csrc.gov.cn/cn/jsp/third.jsp?pages=3&path=ROOT%3ECN%3E%B7%A8%C2%C9%B7%A8%B9%E6%3E%B2%BF%C3%C5%B9%E6%D5%C2%3E%BB%F9%BD%F0%BC%E0%B9%DC

    Q3: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Q4:怎么成立自己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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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成立一个小型的私募基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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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有3种形式:1有限合伙制;2公司制;3信托制。
    公司制的缺点是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没有哪个傻冒使用这种模式。
    信托制的缺点是购买一个信托账户需要300万,并且规模要达到1亿以上。门槛太高,穷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
    合伙制没有注册资金限制,税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组织形式。
    下面主要给大家说说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再只限于自然人了,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2、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来说很重要,必须要有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也有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Q5:个人如何成立一个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里成立 有什么特殊条件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Q6:基金设立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基金的设立程序也就是它的募集程序,
    1.申请募集文件,基金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2.募集申请的核准.
    3.进行募集发售
    4.募集结束后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5.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Q7:基金会的创建程序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个人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当地民政厅)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功效:
    如果企业、个人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个人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质,即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等;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经过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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