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富控(600634恒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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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产法所规定的和解和重组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定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须。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两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预较多、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引 言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破产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了扭转亏损、清偿债务,避免破产宣告,根据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顿计划和方案,在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下开展的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和解整顿制度。该制度是以避免企业宣告破产为目的一种预防措施。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相互联结、有机结合的;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而整顿制度则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企业重整制度,也称企业更生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企业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始称为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日等国,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破产的又一法律制度。其目的不在于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主体上归于消灭,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积极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又异于只能消极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和解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尚无重整制度的规定。但2001年1月出台的新破产法草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设立了重整专章,并在其它章节规定了相关条款。我国原破产法律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在运行及操作过程中使债务人得以从积重难返中解脱出来,获得新后,得到再次走向辉煌的机会。但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整顿制度不尽完善,和解与整顿的分界不明、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因此,正确分析我国破产法中和解、整顿制度的特征、优势及不足,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建立破产重整制度,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必然。一、 我国破产、和解及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和解及整顿制度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 和解制度的特征1、 和解制度目的在于避免企业宣告破产,给予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复兴的机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均成立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方案后,宣告破产之前,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企业只要没有出现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而一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破产程序即予终结。因此,和解制度是一种预防破产的制度。2、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的。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均应属于破产预防制度,这两种制度相互连接,在使用上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整顿的前提是和解协议成立并生效,和解协议生效的后果之一是企业进入整顿阶段,而整顿的直接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恢复偿债能力,履行和解协议。这种连接既可以克服单纯和解制度治标不治本的缺陷,也可使整顿期间的债务关系得以稳定,避免单纯的整顿制度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不足。3、 和解制度与破产制度是有机结合的。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两种制度均在同一立法中作以规定,使法律条文高度集约,避免了多重立法的繁琐和重复;二是两种制度在使用上相互连接,实现了程序的简化。和解程序内含于破产程序之中,并且只能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宣告破产之前进行。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终止。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破产程序又予恢复。(二)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法院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二、 和解、整顿制度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1、 和解、整顿制度是预防破产的抢救措施。和解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来讲,是一种防范破产的挽救措施。通过和解,债务人可以赢得重振旗鼓的时间,卸去负债重压,集中整顿内部事务,制定经营方针,改善管理,实现复兴。而整顿制度在两年内企业可以重新改革,理顺发展思路,得以新生。因此,和解整顿制度对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2、 和解、整顿制度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债务人通过和解整顿恢复了偿债能力,履行了和解协议,债权人利益即可实现;债权人虽然通过和妥整顿要损失一部分利益,但较之其在破产清算程序受偿所蒙受的损失要小的多;和解协议虽然采取债权人会议特定多数表决原则。但依据《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这样能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这样,债务人一旦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和解整顿程序就可能被终止。因此,和解整顿制度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积极作用。3、 和解、整顿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解、整顿制度的实施能挽救一批债务人,减少破产倒闭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职工的失业、生产力的浪费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防止经济衰退与危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三、 我国企业和解整顿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1、 我国现行和解制度缺陷是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浓厚,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干预较多,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未实现一体化。因债务人所有制不同,申请和解权及和解与整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这些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和解与整顿,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非国有企业的和解制度,是单纯的和解制度。这种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立法体例,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化的要求。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制度的规定中,有许多不足之处。内容过于简单粗糙,不利于实际执行,同时政府行政干预因素过多,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对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监督企业整顿活动的各项具体制度,有待完善。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该企业并不申请和解权。是否申请和解完全依赖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愿意申请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整顿。如果认为其有重整发展的希望,则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只有整顿申请提出后,国有企业法人才能取得和解申请权,而这项权利取得后是不得放弃的。可见,国有企业法人取得和解申请权是有条件的,取得后对该权力的行使又带有强制性。在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和解与整顿相伴而生,相互依赖,和解附属于整顿程度。和解所起的作用,只是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实施整顿而不得依赖的程度上的中介和手段。对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来说情形完全不同,非国有企业法人被申请破产后即取得申请和解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且其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不带任何强制性,和解不再成为整顿的附庸,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破产预防程序,整顿程序实现已不存在。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破产法(试行)》颁布时,计划经济色彩十分浓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法人都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而非国有企业法人除集体企业外,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法人一般都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与国计民生都有关系,所以国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后,法律赋予其上级主管部门以整顿申请权似乎就是天经地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决大多数的企业法人都将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它们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独立的竞争地位,都同样受优胜劣汰法则支配。这就要求所有企业在破产和解制度一律平等,包含和解申请条件,程序和结果都应完全琶。破产和解申请权应属企业法人人格权范畴,是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理当属企业法人,而非其上级主管机关,这也是企业法人懂事权利能力的体现。因此,在破产和解与整顿法律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享有和解申请权。而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在破产和解整顿中只能处于监督地位,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不能成为破产诉讼中和解与整顿的主体。2、 政府行政参与破产程序的程度过深,忽视了人民法院在和解整顿程序上的主动作用。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着债务人申请和解的权利。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企业的整顿并使整顿成为政府行政管理和经营企业的全法途径,带有计划经济的鲜明特色。和解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本不应有政府的行政参与。政府更不应凌驾于法院之上而成为和解程序的主角。否则将会有政府行政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之嫌,也不符合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活动只实施宏观调控这一改革模式。而我国《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和解与整顿的规定则反映了政企不分的社会背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行和解程序的不完善及政府的行政参与弱化了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动性。和解程序的本质,仍为法院审判权范围内的司法清理程序。和解制度忽略了法院的主动性,等于放弃了和解程序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人破产和解制度欠缺完备的可适应性。3、 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在和解、整顿程序中虽然规定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作用,但在和解、整顿程序中未设置和解、整顿的监督人,债权人会议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或人员代表其利益,对债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再者未规定债权人的和解申请权,使其无法主动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另外也未规定债权人在整顿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4、 法律规定过于粗糙、原则化,可操作性差。现行立法对和解及整顿程序中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对有物权担保债权人有无法律效力及后果等问题均未作规定,这就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所适从,处置不一,造成执法的不统一。四、 我国确立企业重整制度立法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在86年制定的《破产法(草案)》中制定了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如前所述及的特征、意义等),但因该规定不尽完善,所以引进和制定在现代西方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经验的企业重整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独立法人,国家不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积极预防公司破产的重整制度,使已濒临困境而有复苏可能的公司经过重整后,得以维持与复兴,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重整制度具有与和解相同的意义,可以预防破产,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失业的扩大,激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积极性,去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重整成功,可使债权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失。重整还有比和解、整顿更强烈、更广泛的意义:1、 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2、 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3、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产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淘汰效率低、亏损大的企业,还在于利用破产机制,尽可能地挽救企业,恢复企业活力。企业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业,避免社会动荡的有力工具。五、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企业重整制度相近的整顿制度,因可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与企业重整制度并非同一含义。与整顿制度相近的概念还有重组,但重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应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其字面的含义就是“重新组合”的意思,包括产权重组、资产重组等。产权重组通常指中、小企业租赁、承包、出售、兼并、破产、股份制改组等,有的学者认为也应包括企业重整这种方式,这只是我国破产法律中重整制度的雏形。长期以来,受立法工作的“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我国制定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制定于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就是典型的例子,破产法上明显表现出法律条文过少、规定较粗,原则性条款和弹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差的缺陷。《破产法(试行)》作为一部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法律,仅6章43条共计5400字,对许多应予明确的问题均未作规定,为破产法的实施留下许多困难。所以在制定我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保证企业重整制度体系上的完整和程序上的相互衔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实施企业重整制度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其成功之处应为我们所借鉴。国外如美、英、法、德、日诸国的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历史改革清晰、体系相对完备,对企业重整的各个方面如重整原因、管辖法院、重整裁定、重整机构、重整债权与债务、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的终止与完成均有详细的规定,值得我们好好借鉴。在我国起草企业法律制度时,一定要把可操作性放在首位,要保证体系上的完整、程序上的相互衔接、实体上权利与义务的明确。立法时适应摒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方便操作,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2、 要确立法院在企业重整制度中的主导地位,限制政府过多参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政企不分、责任不明,形成了一种企业的困难就是政府的困难,企业经营的好坏就是政府政绩好坏的怪圈。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中央财政分列后,地方政府与企业这种经济关系更加密切了。在破产和解、整顿方面,从现有实践看,由于涉及:审计、工商、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劳动人事、国有银行等方方面面的配合,政府的介入似乎就顺理成章了,并进而成为主导,左右整个破产与和解、整顿。这种状况虽然是一种现实,但并不合理。由于政府处理问题往往是从整个经济体制、政策平衡、社会稳定、人际关系等方面考虑,不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与处理,很难做到完全依法办事,造成不公。法院则不然,它是完全独立的一方,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只依照法律办事,在处理问题上,应该是比较超然、规范,有既定的章法可循。而且,破产重整是一项诉讼程序,在法院的工作职责和权利范围之内。在整顿方法中明确规定法院的主导地位十分重要,所有法律规定都要围绕着保证法院公正、及时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来展开。企业重整的核心问题是法院如何通过重整程序来解决有可能复兴再生的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各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重整制度的适用必须做到公正和及时。3、 与和解制度彻底脱钩,实施重整制度预防企业破产的功能。和解当然也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清算,但它只是消极的避免而不能积极的预防。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制度一样重在清查,和解的目的只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缓解让步而了结债权债务,并不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的复苏为目标。除此之外和解制度并不象重整制度那样对各类债权人有积极约束力。和解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任何的约束力,和解程序开始,担保物权人可直接行使担保物权,即别除权。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担保物权一经执行,企业的财产便所剩无几,客观上企业的复苏成为不可能。故和解制度不能积极挽救企业,因此整顿制度也难以落到实处。重整制度则与之不同,重整的目标即在于拯救深陷债务危机的企业,是积极的挽救而非消极的防止与避免。重整程序一开始,不仅所有的民事执行程序均应终止并制止债务人向个别债权人清偿,而且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按一般民事程序行使其担保物权。另外,重整制度应采取一些和解制度所没有的措施,如:使重整企业的股东参加重整程序,债务公司可依法发行新的股票以筹资金,可对公司的亏损资本进行填补,可将公司部门分转让取得重整资金。在公司不能筹集资金可将公司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这些措施使得公司重整制度对债权人的拯救在客观上有了物质保障,随着产权改革,混合了所有制的兴起,和解整顿制度遗留下的空白,反而为企业重整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机会。综上所述,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和解整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企业重整制度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是时代的需要。我国即将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设计了重整程序。使破产法有了积极的挽救手段,不仅顺应国际趋势而且适合我国的国情,有早于与新旧体制的转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Q2:资产重组可以分为几种
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
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根据是否涉及股权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为战略性资产重组和战术性资产重组。上述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的重组,我们称之 战术性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
战略性资产重组"。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
股权存量变更在实务中又存在股权无偿划拨、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抵押拍卖、国有股配售、二级市场举牌、间接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增加又可区分为非货币性资产配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法人股三种方式,而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支付方式不同,则可分为以现金回购和以资产回购两种形式。
Q3:国企整体重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吗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法。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社会保险情况。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Q4:浙富控股并购重组通过怎么还跌?
利好公布后一般80%概率是要跌的,我统计过,另外这两年证监会管的严,不让炒作,另外市场人气差,这两年重组普遍变现差,了解一下中国最牛基金经理王亚伟就懂了,他是玩重组的
Q5:准备重组股票有那几个了
资产重组的股票有哪些?资产重组的股票个股一览
数据显示,物产中大(600704)自底部连续四个涨停后,又出现两个涨停,已大幅反弹近六成。因其在上周五披露称,资产重组事项审核通过,这意味着公司持续一年多的重组事项获得关键性进展。而锡业股份(000960)在7月22日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并购重组委员会无条件通过后,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这些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取得批文后,市场行情整体表现远胜过大盘。而中孚实业(600595)等终止或未获证监会发审委通过其资产重组方案的,股价表现远逊于市场。
上证报资讯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6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处于已经接到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15家上市公司已经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做出详细的回复,另有26家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证监会已经受理。按照流程来说,已经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做了详细回复的上市公司,如已澄清或解释清楚反馈意见,没有其他重大问题,那么其将会较早进入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会议。
另外,证监会反馈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的回复内容中,可以透露出本次资产重组进程的坎坷程度。如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仅提及补充历史财务数据等技术性语言,而没有涉及资产的诉讼、关联等问题,那么这家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的概率较大,通过时间将会较早。如目前还在停牌的大华农(300186),4月28日发布温氏集团整体上市方案,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换股吸收合并大华农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温氏集团内各企业将通过整体上市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整合,打通畜牧养殖和配套产业之间的产业链。证监会反馈的是关于补充财务方面的资料,预期将会顺利通过。
资产重组方案处于证监会反馈过程的部分上市公司一览
股票名称 重组目的
艾派克(002180) 整体上市
新嘉联(002188) 多元化战略
拓维信息(002261) 横向整合
达实智能(002421) 多元化战略
金新农(002548) 多元化战略
华宏科技(002645) 横向整合
金轮股份(002722) 多元化战略
梅泰诺(300038) 多元化战略
东方财富(300059) 垂直整合
高新兴(300098) 横向整合
新研股份(300159) 多元化战略
旋极信息(300324) 横向整合
全通教育(300359) 横向整合
天华超净(300390) 垂直整合
金山股份(600396) 横向整合
山东黄金(600547) 横向整合
方兴科技(600552) 垂直整合
鼎立股份(600614) 资产调整
四川金顶(600678) 多元化战略
工大高新(600701) 多元化战略
中茵股份(600745) 多元化战略
华东电脑(600850) 横向整合
秋林集团(600891) 买壳上市
万盛股份(603010) 横向整合
深华新(000010) 横向整合
湖北金环(000615) 买壳上市
久其软件(002279) 横向整合
天神娱乐(002354) 横向整合
东方网力(300367) 垂直整合
香江控股(600162) 横向整合
Q6:哪些股票有可能重组
悦达投资面临重组,002420,毅昌股份,大宗交易接近40%股份了,估计半年内,百分百停牌重组。西南药业的重组工作基本完成,桐君阁的资产置换交割很可能在第3季度前完成。600644 ST乐电从K线组合看,可能有重组故事,可以关注。南北车并购引发的南北船,两油,国家核电和中电投合并等带动的个股标的炒作,其实一个核心逻辑就是并购重组,当主流的这些被炒作之后,那么随着挖掘的深入,ST无疑是最可能并购重组的一个板块,因此,你会发现近期ST路翔,华锦等都是连续板的节奏,接下来像ST中鲁这种也会被市场挖掘。牛市几大特点,题材上天,消灭低价。看看价格榜,3,4元的票是否还有?所以,如果持有10元以下的低价票,请坚定。配上不错的题材,量价合理,上天只是时间问题;即使你看不懂他的基本面和内在逻辑,没有关系,市场会为你发掘,并购、重组一切皆有可能。低价好票有哪些?带东方科技电子的都不错。方正科技,都说泽熙卖了,我才不信呢,看好未来的人,不可能卖掉他,就等停牌重组呢,这是所有软件电脑最便宜的股票了,我不看,总之我能长线持有。招商局最新指出,上述可能的重大交易可能涉及公司位於深圳西部港区的港口资产。目前公司与有关各方尚在商讨资产重组的细节过程中,且尚未达成任何确定性的条款。st光学竟然抓了两个板了,竟然还懵懵懂懂,原来st股五个点涨停。看来重组的可能性很大,看六月份表现了。金山股份最近有可能重组!!!!! 提示!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如何提前知道哪些股票要重组”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如何提前知道哪些股票要重组”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买都买不到,如何能提前获知要重组的信息呢?哪位大虾知道一些ST股票一旦重组,就好多个涨停,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解决方案1:
有途径可就犯经济错误了~当然如果你认识庄就可以,他们会冒险问内部人员消息的,一旦查到可就要判刑了,所以庄也不敢有出人意料的大单买入
解决方案2:
除非有内部人员没有途径,去看看但斌写的<,而且炒股不需要靠这些消息;时间和玫瑰>
解决方案3:
只有多看消息,且准确及时!!!
解决方案4:
除非内部有人
解决方案5:
没有途径
资产重组永远是股市最有爆发力的故事,A股市场这么多年以来,无论牛熊,每年的十大牛股中,很多都是重组股,因此,包括资本大佬王亚伟、徐翔等在内,都把找未来的重组标的作为投资的重要途径,当然有些他们买中的股票就成了重组最热门的绯闻对象。找重组对象应该有这么几个条件,一是股价不宜过高,最好10元以下,总市值不宜过高,最好30亿以下,当然越小越好;二是包袱负担不宜过重,最好净资产还是正值,越多越好,净壳最好;三是股权不宜过于复杂,最好大股东股权占比大,重组协商比较容易;四是重组意愿与要求比较强烈,最好公司表示过这方面的意向,或者有过这样的当作;五是大股东有实力、有优良资产的更好。。。。。
根据上述要求,本人也好玩,选出明年可能成为重组对象或者现在已经停牌明年复牌可能成为大牛股的十只股票供大家分析参考,因为现在是指数牛市,不排除年初出现股市大幅震荡,因此即便是你认为哪只股票有机会,也要选择低位再介入,不宜追高。
1、600288 大恒科技
2、600705 中航资本
3、600083 博信股份
4、600370 三房巷
5、600615 丰华股份
6、002660 茂硕电源
7、600626 申达股份
8、000591 桐君阁
9、600503 华丽家族
10、600656 博元投资
此外,还有十大备选对象:002306中科云网、002160常铝股份、300243瑞丰高材、002534杭锅股份、300308中际装备、300116坚瑞消防、600746江苏索普、000820金城股份、002261拓维信息、300031宝通带业等中恒电气、百利电气、智慧能源、卧龙电气、摩恩电气、通达动力、汇川技术等7只个股今年以来首次发布并购重组公告,且并购重组仍处进行中,这些上市公司都有机会。
2015年重组概念股有哪些?
哪些过期存在重组可能?3月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双双发布消息称,中船重工“北船”和中船工业“南船”领导层对调,这推升了市场对两大造船集团可能进行合并的猜想。
武钢股份董事长此前向媒体表示,中国的钢铁行业若要削减过剩的供应,整合至关重要,这推升了市场对武钢和宝钢等几大钢企可能进行合并的猜想。
上港集团日前披露,公司正在研究收购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宜。四大航运集团合并传闻再度升温。
保利集团正在与中纺集团商谈两大集团的整合事宜,目前基本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将中纺集团并入保利集团,预计下半年将进入实质性的合并阶段。
炒作重组股的技巧需要和资产重组的模式联系起来,总结有这么几种:
1、地方政府重组模式。该种模式的重组目的是使地方企业保持融资能力与均衡整合地方企业资产,一般情况下这种重组容易发生在一年的第二季度,二级市场上的股价表现一般,短线波动概率较大。
2、保配重组模式。公司大股东为了使股份公司保住配股权或者不被ST、PT而进行的内部资产置换,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每年的最后季度,特别是12月份。这类个股的股价波动易出现逆势独立波段机会,部分个股可能会因内部职工股上市或者置换资产较好而出现中线黑马机会。
3、借壳上市重组模式。由一个新的实力企业购买上市公司法人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是实现资产的彻底置换。为了使得借壳上市的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这类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容易出现阶段上台阶性的飙升。这种重组发生的时间容易出现在每年的年中,股价上涨较大但一般不送股,且易增发新股。
4、炒作方式重组模式。这种重组模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股价炒作具有题材性。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合作式或者局部性重组,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容易出现短线急涨行情;第二种是成为大股东形式的长线炒作重组,这种重组过程往往具有时间与步骤的阶段性,以利于炒作者节省资金,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出现上升通道走势。
在众多重组股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上陷入困境的公司,最易成为重组的对象。一般来说,公司业绩出现亏损、被特殊处理等等,最易被买家相中;
2、股权转让是重组的前奏。新股东通过受让股权坐上第一把交椅,意味着“重组”拉开了序幕。投资者宜关注新东家的背景、实力、所属的行业以及受让的股权所投入的成本。若新股东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则意味着日后有源源不断的题材,受让股权的成本越高,说明新东家志在必得,升幅自然可看高一线;
3、第一波行情宜舍弃。第一波行情属于重组行情的“预演”,此时往往是知道内幕的人士哄抢筹码将股价抬高所致,随后必然会出现一次急跌洗盘的过程。
4、第一波行情冲高之后急跌,伴随着基本面的利空消息,急跌之后才是参与的时机。实际上,这是最后的利空消息,公司往往将各种潜亏全部计提,为日后的旧貌换新颜打下基础,股价因而出现最后一跌,成为参与的最佳时机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要完成一项资产重组,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司宣布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重组方案的复杂和重大程度,停牌时间有长有短,金丰投资就停牌了18个月;在停牌期间,重组公司也会发布一些进展公告。
第二阶段,董事会公布重组方案,并复牌。金丰投资目前就处于这个阶段。一般来讲,如果拟重组进来的资产好,第一阶段停牌前消息没怎么泄露,那么股价就会表现得疯狂。比如拟收购游族信息的梅花伞(002174SZ),去年10月24日方案公布复牌后就连续7个多涨停。
第三阶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一般来说,股东大会都会通过重组方案,但对于部分机构投资者话语权强,方案又有些“猫腻”的公司来说,可能会遇到问题。比如,在去年的6月底,大商股份(600694.SH)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重组方案,就被“茂业系”等股东否决。
第四阶段,重组方案上报证监会,被受理,等待审核。以梅花伞为例,公司在去年10月24日公布了董事会通过的重组方案,11月19日,公司公告重组材料获得证监会的受理。间隔一个月不到。
不过,从我看了多家公司的情况看,一般从证监会受理重组材料到并购重组委审核,要经历3个月的时间。期间,证监会还可能会让公司补充材料。
在此阶段,公司股票是正常交易的。
第五阶段,证监会通知,将于近期审核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公告,并停牌。在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发布通过或不通过的公告后,公司复牌。
以梅花伞为例,公司去年11月19日重组材料被证监会受理,3个月后,到今年2月20日证监会发公告确定审核日期,在审核期前后,公司一般会停牌一周。2月27日,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通过并复牌。
接下来,重组方案就可以具体执行了。
在上述五个阶段中,一只重组股的绝大部分涨幅可能都在第二阶段,有部分是在第五阶段。超额收益的逻辑就在于是否“超预期”。
Q7:请问恒洁卫浴集团怎么样?恒洁智能马桶怎么样?
1. 现在是不是最好的买点是难以断定的,但我相信从目前到年底或明年初这段时间肯定是介入股票类基金的大好时机。因此大家可以利用市场震荡的机会,选择优秀品种分批买入。 如果想避险,可以考虑买入打新股的债券基金。
2. 股票型的可以选博时主题和广发聚丰,混合型的可以选华安创新和华夏稳增,还可以选择博士精选和汇添富优势。
3. 没什么好基金和股票,只有适合你的。怎样才能选择一只适合自己的好基金,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和市场上扬的利润呢?
在挑选基金时,选一个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是最先需要考虑的步骤。基金的诚信与经理人的素质,以长期的眼光来看,其重要性甚至超过基金的绩效。以下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所必备的条件。
其一是公司诚信度。基金公司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以客户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内控良好,不会公器私用。
其二是基金经理人的素质和稳定性。变动不断的人事很难传承具有质量的企业文化,对于基金操作的稳定性也有负面的影响。
其三是产品线广度。产品种类愈多的公司对客户愈有利。因为在不同市场,有不同的涨跌情况,产品种类多的公司,可以提供客户转换到其他低风险产品的机会。
其四是客户人数。总客户人数愈多,基金公司经营风险愈小。假如客户只集中在几个机构大客户,则大客户的进出会极大地影响基金的操作策略。同时,客户过分集中,基金操作也容易受到特定人的影响。客户人数愈多,愈可以分散这类风险。
其五是旗下基金整体绩效。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要为投资人赚钱,绩效当然重要。看一家公司旗下基金的业绩是否整齐均衡,可以了解其绩效水平。
其六是服务质量。这是作为客户的基本权益。服务质量好的公司,通常代表公司以客户利益为归依的文化特质。
挑选基金时,必须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的操作绩效,等于买这只基金的投资报酬率。报酬率分为两种:累积报酬率和平均报酬率。累积报酬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基金单位净值累计成长的幅度。而平均年报酬率是指基金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报酬率换算为以复利计算后,每年的报酬率。
平均年报酬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基金过去的平均年报酬率可以当作基金未来报酬率的重要参考。一只基金如果过去10年来平均年报酬率是15%,则通常可以预期其未来的报酬率也应当维持这样的水平。有了预期报酬率之后,一般财务计算或是规划就可以进行了。
国内的投资人往往以短线的报酬率决定基金的好坏,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长期累积的报酬率才是评估基金好坏最客观的标准。如果只以基金短期的表现作为参考,则质地优良的基金会因为短期表现不佳而被忽略。
而要看一只基金操作得好不好,光看绝对报酬率是不够的,还要和其业绩基准(Benchmark)作比较。每只基金都有一个业绩基准,这是衡量基金表现的重要依据。作为一个经理人,首要工作就是要打败业绩基准。比如说,对一只指数基金而言,如果表现输给所复制的指数,那么投资人自己照着每家公司占指数的比重买股票就好了,何必还要经理人呢?所以,评估一只基金的表现时,首先要看这只基金的表现是不是比业绩标准好;其次才比较这只基金是不是比其他同类基金绩效优良或是表现更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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