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列持股(代持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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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王卫列持有什么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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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65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Q4:波音公司是那些机构持股大神们帮帮忙
波音公司(BOEING)是世界最大的航空航天公司。其前身是1916年由威廉·波音创立的太平洋航空制品公司(水上飞机工厂,1912年取得美国国防部订货,专门制造军用飞机),1934年建立波音飞机公司,1961年改为波音公司。总部以前设在西雅图市,2001年9月迁至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市。制造飞机的工厂集中在华盛顿州和堪萨斯州。1996年,波音收购了罗克韦尔公司的防务及空间系统部,1997年,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2000年1月,波音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达成协议,出资37.5亿美元收购其下属的休斯电子公司航天和通信业务部,从而使波音成为世界最大的商业卫星制造商。波音公司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民用飞机和军用飞机制造商,也是最大的飞机出口商之一,以销售额计算,波音是美国最大的出口商。据2004年4月出版的美国《财富》杂志,该公司在1999年美国5000家大公司排名榜中名列第10位,年收入为579.93亿美元。波音公司于2000年1月19日发表的年度报告说,1999年该公司净收入达23.09亿美元。波音公司还是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最大的承包商。
Q5:三聚环保-上市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聚环保"股票代码:300072)是为基础能源工业的产品清洁化 、产品质量提升及生产过程的清洁化提供产品、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50580.4万元人民币。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企业、中关村创新型试点企业,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北京市专利试点先进单位,是中石油能源一号网、物资装备网成员,是中石化"三剂"协作网成员单位,是中石油和中石化一级生产供应商。"三聚"商标于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共申请专利221件,其中发明专利201件,实用新型20件;国内专利203件、通过PCT途径向美国专利8件、通过PCT途径向欧洲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5件、通过PCT向欧亚专利组织申请的发明专利5件。公司申请的221项专利中,共获专利授权116项。其中,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20项;国内授权110项,美国授权6项。多项专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多个产品及技术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创新奖。
公司现拥有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苏州恒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大生产基地及北京三聚创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公司、大庆三聚能源净化有限公司、北京三聚裕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聚福大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科技、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脱硫净化剂、脱硫催化剂、其他净化剂(脱氯剂、脱砷剂等)、特种催化材料及催化剂四大系列近百个品种,年生产能力近30000吨;年产600套一站式脱硫成套设备;具有石化、煤化工、油气田等领域的脱硫成套工艺技术及服务能力。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先导,以管理创新为保障,以服务客户为宗旨,净化能源,服务环保,回报社会,为员工提供舞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管理创新,致力于创造出更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及产品,服务于能源行业,解决能源产品的净化问题,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能源净化产品、技术、及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为中国乃至全球环保事业做贡献。
Q6:开采铜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开采铜矿与冶炼铜的上市公司一览
[1]、紫金矿业(601899):
公司是以黄金为主导产业,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和冶炼为一体的综合性矿业生产商;公司拥有的丰富的金、铜、锌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拥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今日公司出资33.7亿元收购菲律宾坦帕坎铜金矿37.5%的权益,有效的增加了公司的资源储备。
[2]、恒邦股份(002237):
公司主要从事黄金探、采、选、冶及化工生产等,是国家重点黄金冶炼企业,具备年产黄金8吨、白银40吨、电解铜2000吨、硫酸40万吨、液体二氧化硫15000吨、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2000吨、甲酸钠2000吨的生产能力,黄金年产量位居全国黄金企业前列。
[3]、中金黄金(600489):
公司主要副产品铜、铁、硫等矿产铜业务:生产矿山铜 6623 吨,比去年同期的 6583 吨增加 40 吨。冶炼业务:生产精炼金 46.83 吨,较上年同期 41.70 增加 5.13 吨。生产冶炼金、电解铜和硫酸产量分别达到了 6408 千克、4673 吨和 9.96 万吨,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或有所增加。
[4]、西部矿业(601168):
公司是我国有色金属资源领域最重要的公司之一,拥有丰富的有色金属矿产;公司为我国第二大铅精矿生产商,第四大锌精矿生产商和第七大铜精矿生产商,旗下控制五座矿山和三家冶炼厂。
[5]、豫光金铅(600531):
主营业务为电解铅、白银、黄金、冰铜、硫酸、次氧化锌的生产和销售。豫光金铅是我国最大铅冶炼厂,精铅生产能力达到30万吨/年,硫酸生产能力18万吨,其中原生铅产能20万吨,再生铅产能10万吨。
◇注:冰铜(COPPER MATTES ,商品归类编码为:7401 0000),是炼铜的原料,其外观呈黑色、棕色小颗粒或块状,规格为30mmX45mm,主要成份:铜:11-15%、铁0.1-4%、锌6-8%、铅2-4%、砷0.002-0.01%、硫1.5-5%。它的加工方法:是将粉状或颗粒状铜原料(铜矿)与造渣剂、石灰石、石英石混合后,加入鼓风炉进行熔炼,在1000-1100`C的高温下,造渣剂与铜矿中铁、钼、镁、钙、硅等结合,形成炉渣,其余剩下的即为冰铜,以达到铜渣分离、铜含量提高之目的。
[6]、吉恩镍业(600432):
公司主要从事硫酸镍、高冰镍、电解镍、氢氧化镍、氯化镍、硫酸铜、铜精矿、硫酸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外的资源收购是公司最大看点。公司在今年累计进行了五宗对外的资源收购,分别是对加拿大Liberty公司、加拿大Victory公司、加拿大皇家矿业、澳大利亚Metallica公司的收购,以及与加拿大Goldbrook公司的合作探矿。
[7]、锡业股份(000960):
公司引进世界最先进的澳斯麦特技术,使公司锡熔炼技术整体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同时公司锡化工、锡材两个新兴产业正在加速规模化进程,已占公司总收入35%,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配股申请已获证监会审核通过,有望近期启动,募集资金用于10万吨铜和10万吨铅冶炼项目,公司相关矿资源的储量情况也有望浮出水面,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升格为综合类矿资源企业。
[8]、西藏矿业(000762):
目前公司为西藏第一家“湿法炼铜”的企业,拥有大量的优质铜矿资源。此前有市场传闻,西藏矿业公司准备开发的资源还可能拥有200万吨铜矿与90吨金矿,金矿相当于目前一线黄金上市公司山东黄金目前的储量,可谓震撼异常。
[9]、铜陵有色(000630):
公司是国内最有潜力的阴极铜生产企业之一,目前已超过80万吨/年的铜冶炼产能,位居全球五强行列。公司产品“铜冠”牌高纯阴极铜为伦敦金属交易所和上海期交所的注册铜,公司产品相对于交易所标准级别产品享受价格升水,在行业内优势明显。公司最近几年通过不断完善产业链,收购国内铜矿资源,进一步增加冶炼产能获取规模效益和行业影响力,不断加大铜材加工投入,已进入铜的线材、棒材、箔材、板带材加工,是目前国内产业链最为完整的铜业公司。
[10]、云南铜业(000878):
目前公司冶炼产能:粗铜为20万吨(易门铜业5万吨;楚雄滇中10万吨(实际产量5万吨);东川5万吨(实际产量3万吨));电解铜65万吨(本部55万吨,赤峰10万吨)。楚雄滇中目前在进行10万吨/年粗铜技改项目,由5万吨的鼓风炉技术改为10万吨的ISA炉冶炼。预计公司09年阴极铜总产量为30万吨,主要由于上半年欠产过多。
[11]、江西铜业(600362):
本集团产品产量完成计划,生产:阴极铜 37 万吨,同比增长 1.37%;黄金 10,013 公斤,同比增长 39.07%;白银 239 吨,同比增长 19.50%;铜杆线 21.5 万吨,同比增长 2.38%;硫酸 110 万吨,同比增长 36.65%;硫精矿 86.33 万吨,同比增长 12.19%;铜精矿含铜 8.1 万吨,同比增长 1.25%;钼精矿折合量(45%)1,887吨,同比增长 13.40%;铜杆线外的其他铜加工产品 3.3 万吨,同比减少 28.26%。
[12]、株冶集团(600961):
公司是国内主要的综合性锌生产企业,电锌年设计生产能力为25万吨、硫酸18万吨,是中国最大的锌及锌合金生产、出口基地,也是亚洲最大的湿法炼锌企业之一。公司深加工产品总产量比例达40%,综合回收率72%以上,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另外,稀贵金属包括金、银、铟、粗铜等。
[13]、中国中冶(601618):
公司在国内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领域也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最大的有色金属冶金设计院;拥有3家专业地质勘察院,3家国家级冶金工程专业研究院,9家冶金工程专业设计院,13家冶金工程专业施工建设企业。公司从事以金属矿产品为主的资源开发业务,是我国进行境外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除在我国外,公司在境内外拥有多处铁、铜、镍、锌、铅、钴、金等多种金属矿产资源,具备锌、铅、铜等金属的冶炼加工能力,还从事多晶硅的加工。
[14]、精诚铜业(002171):
公司是一家铜板带材产品的专业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黄铜、锡磷青铜两大系列铜基合金板带材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在行业内主流厂家普遍采用感应熔炼、半连续铸锭、快速化学成份分析等生产技术基础上,还形成一些独特专有技术,如废杂铜冶炼过程中应用稀土等新型助剂除杂除气的熔炼技术、采用硼砂熔液进行覆盖特殊铸造工艺等,“较高精度锡磷青铜合金带材项目”、“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用铜合金带材项目”被列为安徽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其中“较高精度锡磷青铜合金带材项目”获“三高”项目资金支持。
[15]、锌业股份(000751):
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有色金属锌、铜及其综合利用产品,所需原料是锌精矿和铜精矿。公司是东北和华北地区唯一的大型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其锌的生产能力位居全国首位,目前已是亚洲第一、全球第三大锌冶炼企业,另外,公司还是亚洲第一大金属铟生产企业,潜力巨大。
Q7:水产养殖相关上市公司有哪些?
1、 国联水产广东:水产养殖。
公司始建于2001年,座落在中国大陆最南端广东省湛江市,现已成为集种苗、养殖、饲料、加工、销售、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水产集团企业。
2、大湖股份 湖南:水产品养殖。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000年6 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唯一采用水面权益资本化方式上市的公司,被誉为"中国淡水养殖第一股"。
3、山下湖 浙江:珍珠养殖。
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02173)是一家集珍珠养殖、加工、设计、销售、 进出口、科学研究、医药保健开发于一体的、经国家八部委认定的目前珍珠行业唯一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4、东方海洋 烟台:海产品加工、养殖。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鲁体改函字[2001]49号《关于同意设立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同意,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2001]61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
5、开创国际 淡水养殖、远洋捕捞。
由上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与原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实现重大重组后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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