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破产重整成功案例(破产重整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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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破产重整恢复上市首日,没有暂停,有涨跌幅限制吗?
股票破产重整恢复上市首日,没有暂停,也没有涨跌幅限制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则说明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后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Q2:请问:*ST创智破产重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中?有哪些成功的?有没有失败的例子?
http://law.cctv.com/20071126/100567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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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破产重整案例汇总..
内容来自用户:三年五年158
案例一:ST秦岭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目录
前言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二)申请重整情况(三)资产负债情况(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一)担保债权组(二)职工债权组(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四)普通债权组四、债权受偿方案(一)清偿期限和方式(二)偿债资金来源(三)未按规定申报的债权以及存在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五、经营方案(一)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重组方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三)注入优质资产(四)新建水泥生产线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一)重整费用的支付(二)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解除(三)分配股票的提存(四)其他事项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企业职工等多方的利益,结合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公司")的实际情况,秦岭水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及秦岭水泥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12
Q4:股票破产重整恢复上市首日,没有暂停,有涨跌幅限制吗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则说明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后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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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破产重整没被法院受理是不是意味着债务重组的失败?
不一定。如果法院没有受理,可能是债权方和债务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一般申请破产清算的话,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
Q6:恶意破产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然而,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据此规定,在企业破产宣告原因上,法院统一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现象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及市场竞争中,一些当事人恶意申请他人破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法,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法院一旦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了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案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则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无疑会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这只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是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暂时困难,所依法要承担的只是合同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请销售公司破产为由,意图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响力和司法强制力来损害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用此手段相要挟,以达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见,机械厂存在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有效地保护了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
Q7: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失败,超七千亿债务会怎么处理?
超过7000亿债务时就会申请破产,从而法院会将公司进行拍卖,尽可能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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