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的股份比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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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么算?
在上市3年前就已改制为股份公司,你的股份已经确定。比如上市前公司共100万股,都是你的。每股净资产1元。发行50万股,每股3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50万股,你占66.67%。发行后公司净资产250万元。新发行股份每股3元钱(一元面值)超出1块钱的部分(3-1=2元)是算到资本公积。
Q2:上市公司 股东数据, 成分, 比例
这软件就是天书。涉及面太广。
Q3: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区别
一般表决权比例和持股比例是相同的,如果持有的是优先股则没有表决权,但是目前我国好像还没有企业发行优先股。另外在关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方面的表决时,大股东的表决权放弃。
Q4:占股10%的股东与被投资企业的交易算关联交易吗?
首先从股权关系来看10%股权不能认定是同一控制人;其次你需要了解该股东在占股10%的企业里是否参与经营包括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等等,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Q5: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还是非公允的?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注册会计师必须警惕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将审计风险降至最低。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其动机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送”。
按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和上市交易以及发行债券等,
均需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
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以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报;以收取管理费用和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等。
控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货款。按《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用途予以使用。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资金却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变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机”,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一种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最后“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服务费等,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
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一)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虽然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进行挟持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货款,利用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套现,以及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小,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卖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对其是否有利;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编造业绩,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产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的债权无保障。
(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 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
(五)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是企业避税的一个常用手段。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投资者受到伤害并失去信心,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极为不利。
Q6:在公司法中,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啊
是指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大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这个标准就构成了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Q7:税务如何认定关联交易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在税务上只要求公平价格就好了,一般都会计上用的比较多。因为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的,目前我们的操作是和审计师一起认定关联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我们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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