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前必须开董事会吗(股东会议题经过董事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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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以直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么,需要先开董事会么
不需要。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
而不一定非得召开董事会。
Q2:要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请问应该先召开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先开董事会,再开监事会,最后开股东会,监事会是对股东负责的,董事会通过的议案才能提交到股东会
Q3: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只要符合法定的主体,不用召开董事会决定。
Q4: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直接召开临时股东会吗
可以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临时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中外合资企业临时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首次股东会的为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会由章程规定的来召开。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顺序为: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顺序为: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只召开股东会。
Q5: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共用同一个议案??
可以呀。
为什么不能呢。
还可以把董事会的一些意图体现在文件中,让全体股东都知悉的。
Q6: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1、符合法定人数,且参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2、符合形式要件:会议召开前多少天通知到了相关人员,且一般要有会议主要议题;有主持人,有会议场所,有召开时间,等
3、有会议决议,
Q7:股东大会议案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吗
结论:当然不需要
公司法上的公司属于四权分立的企业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议案不但不需要董事会通过,正好相反,董事会很多事项是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看看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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