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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小股东控制怎么办(小股权控制公司的方式)

公司被小股东控制怎么办(小股权控制公司的方式)

内容导航:
  • 公司小股东觉的公司管理有问题怎么办
  • 公司财务被经理控制,其他股东怎么办?
  • 股东控制公司怎么办
  • 公司小股东怎么防止股份被稀释?
  • 最新充电桩概念股有哪些
  • 思源电气股票历史高位
  •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 Q1:公司小股东觉的公司管理有问题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共同出资成立的。由于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以及股东的表决权等,都与股东的出资比例有关。出资多、股权比例大的,自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对公司的决策、经营和监督都起决定作用。小股东由于对公司没有实质管理权力,其表决权又微乎其微,经常处于被人摆布的被动地位。小股东的利益如何被保护,成了小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出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并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经营,作出如下总结,希望对困惑的中小股东有所帮助。
    1、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无论是公司成立,增资、减资,还是经营管理、股权分配,无论是法人组织结构还是股东表决权,无论是股东大会、董事大会、监事大会等各种会议流程、召开、表决方式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章程约定了,就是小股东维权的法律依据,切不能忽视公司章程的效力。

    Q2:公司财务被经理控制,其他股东怎么办?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我司所管理的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盛”,交易代码为184699)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86,685.52万元。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本基金决定实施本年度的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其它相关的规定,我司拟定了基金同盛200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经基金同盛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同盛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现净收益1,083,942,274.99元,期初未分配净收益-217,087,083.34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为866,855,191.65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收益2.70元,共派发现金收益810,000,000.00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占可分配收益的93.44%,未分配基金净收益部分仍保留在基金资产中。基金同盛2006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8190元,收益分配后,经调整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49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二、收益分配对象
    截至2007年4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同盛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07年4月3日
    除息日:2007年4月4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部分基金派发的现金收益于2007年4月4日通过投资者托管的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部分基金份额应得现金收益由本基金直接向各发起人发放。
    五、咨询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城建大厦A座20-22层
    邮政编码:100088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2666,010-62350088
    公司网址:http://www.csfunds.com.cn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Q3:股东控制公司怎么办

    如果是股东,那情况就会不一样了根据公司法,这种情况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各相关事项,你说的这样的情况,可以从公司法找到答案,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你要学会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才能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请律师列席见证。听说投资。 以下内容来自公司法条文转摘,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页 2006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 新公司法案例 注册公司信息 您的位置:公司法 > 2006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Q4:公司小股东怎么防止股份被稀释?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一、进行增资;二、通过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人增资到公司,公司的其他也没有转让,那么你的就不会被稀释。
    小股东是没有办法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控制公司的,所以防止被稀释还是要看公司的决策。

    Q5:最新充电桩概念股有哪些

    充电桩概念股:动力源、奥特迅、科陆电子(002121)(电能计量)、中恒电气(002364)、上海普天(600680)等。
    A股上市公司中的充电机和充电桩设备供应商有国电南瑞、许继电气、思源电气和奥特迅等公司。而占据总成本35%~45%的配电设备生产商中,除了国电南瑞、许继电气等龙头公司外,还有宝光股份、百利电气、深圳惠程等多家公司。
    充换电站设备产业链有望率先尝到甜头。以每座充电站平均设备成本500万元估算,市场潜在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充电设备相关公司中,国电南瑞(600406,股吧)和许继电气(000400,股吧)背靠国家电网,处于行业第一梯队;奥特迅(002227,股吧)在直流操作电源制造、高频智能化充电模块等领域有优势;动力源(600405,股吧)也在培育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
    此外,特斯拉汽车将建世界最大电池厂,其产能相当于目前全球所有电池产量的总和。该工厂建成后将大大降低其成本,让电动汽车走进更广阔的中端车市场。特斯拉25日盘前大涨超5%,股价创出229美元的历史新高。

    Q6:思源电气股票历史高位

    思源电气002028
    2007年8月10日盘中最高点90.00为该股历史最高价(不复权)。

    Q7: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1、一般情况是51%以上就有关可以了
    2、但不是说51%以上就一定有绝对控制权
    3、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而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则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也就是大约67%以上才能通过。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4、有些章程中虽未使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概念,但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因此,在对外谈判中,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注意公司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内容,否则即使持股51%,对有些重要事项也没有取得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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