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例(上市公司赔偿股民案例)
内容导航:
Q1:上市公司高层履历造假,投资者可索赔,请问向谁索赔?
个人感觉是向公司索赔,因为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属“虚假陈述”了,但是估计还是挺有难度的
Q2:神马索赔:神马股份虚假陈述如何进行索赔?
1、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大量的股票索赔经验及目前案件进展,提示:凡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买入神马股份(代码:600810),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提起索赔。(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神马股份被揭露后股价大幅上涨,包括部分基准日后继续持有并盈利的投资者也有可能获赔,并不限于亏损)
2、【部分材料准备】
有营业部盖章的被索赔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原件,尽量提供只有被索赔公司股票交易记录的。请从您第一笔买入该公司股票时打起,直到卖出该公司全部股票,千万不要漏掉买卖记录,打印前与营业部人员仔细核对。交易记录或对账单需显示对账区间,如2014年1月1—2015年1月1日。同时还需要打印当天的帐户持股清单。
Q3:股市虚假陈述可以索赔吗
有证据,并且陈述者是以取得证券方面从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证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为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亏损是可以进行索赔的。一半公民,那就没有索赔权利。
Q4:600991 广汽长丰被指虚假陈述,股民可否起诉索赔???
这个可能不好说。
Q5:医药上市公司经营造假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能否索赔
价连续第三日跌停,持有长生生物公司股票备受煎熬的投资者,已经发出了索赔声音,“公司数据造假,导致股民损失严重,公司应该赔偿”,在股吧里部分股民甚至开始“组团”索赔。
深交所昨天日向长生生物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测算此次事件对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飞行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产品召回的进展严肃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或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况。
如果长生生物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或者更早的时间,由于上市公司在2017年报与2018一季报中并没有披露造假问题,那么其定期报告将涉嫌虚假陈述。对于这样的假设,证监会应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调查结论,如果属实,投资者可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起诉讼维权。
如果长生生物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之后,由于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涉事重大,而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涉嫌不披露重要信息,涉嫌信息披露上的严重违规违法。虽然说股市有风险,但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遇见这样的无良公司,也只能当是不可抗力的黑天鹅了。索赔之路慢长啊。
Q6: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有哪些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每到年底,各家“st”类或准“s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
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Q7: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财报导致投资者受损失,是公司赔,还是公司连同承销商一起赔? 因为考虑到督导期的问题
看具体案情。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6-100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