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股份是优先股吗(优先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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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发起人和投资人股份怎么算?
之前没协议? 你不是想一人一半吧 不伤面子的情况就是把这个100万再做投资 ^6^
Q2:公司法中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与发起人的责任一样,在我国有关立法中,也可分为《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刑法》规定的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在《公司法》里,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股东的责任作了规定,并且是与发起人的责任合并在相同的条款中,即同为第208条和第209条的内容。在《刑法》上也与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在一起。 三、发起人和股东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 发起人和股东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而且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且发起人有着特别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一特殊阶段里,设立中的公司并未取得法人资格,它往往以筹备组(处)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设立行为的主体,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体的设立行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 从设立行为的主体看,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均是发起人,尽管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通常成为股东,但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并不能称为股东。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任务。他们要对自己的发起设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设立阶段还没有股东,因此在公司的发起阶段,就不存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从主体的设立行为来看,各种公司的设立需要发起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如制定章程、申请审批、认缴出资、选择住所,等等,有的公司还需要搞基本建设、预购原材料或商品等。这些行为都是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又经公司创立会确认,发起行为则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担;假如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会拒绝承受发起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拥有诉权,最后的结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就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专属于成立后公司的权利,分别或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续阶段,发起人和股东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了股东。但因发起行为而成为股东的股东,与因受让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同。在本文,我将前者称为发起人股东,以示区别。其实,即使在此阶段,发起人股东和一般股东照样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发起人享有优先认股权,且发起人不得转让其出资(如是股份公司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其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即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必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外负担的责任。〔4 〕资本充实责任为公司法上确保公司财产基础的一项严格的法定责任,它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属无过失责任且不能以全体股东的同意来免责,也不受时效的约束。因此,各国公司法或判例都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得不完善。这表现在:第一,这种责任只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规定。第二,在对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第28条)的规定存在不足,该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等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为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同样应为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第25条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的出资。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仅有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充实,因为有可能违约股东已去向不明或客观上已无力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资本的不足部分就必须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即资本充实责任。因此,要从法律上优先保证公司资本达到法定的总额,从而使公司能正常营业,然后再追究那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太大差异。因为在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 (三)公司解散时发起人和股东的关系 公司解散时,发起人股东和其余股东一般都视为股东,但发起人股东仍是特殊股东。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对发起人股东是比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公司立法中,涉及公司解散的原因时,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公司的人数少于法定的最低限度。而此时的人,为股东,而不是发起人。 四、我国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及修改建议 1.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作出任何规定,而将发起人与股东混为一体,同时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于操作。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分别对发起人和股东的概念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对《公司法》的有关条文要作相应的修改,《公司法》第19条第一款拟改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第二款拟改为:“发起人出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限度”; 第三款拟改为:“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第20条一款拟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第22条规定的章程的制定者也应是发起人而不是股东,等等。 2.发起人在公司不成立时、或公司设立中或公司成立后,各类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规定应一致。公司法还应规定,在公司的设立中,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对发起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或有严重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他人应负赔偿责任。
Q3: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发起人的实质:公司创办人。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
2、股东的实质: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二、两者的要求不同:
1、发起人的要求:公司发起人必须是一个与公司注册过程有关的人或与筹集资本有关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
发起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2、股东的要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三、两者的职责不同:
1、发起人的职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的职责: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发起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Q4:优先股是指股东权利优先吗
答案:AB 理由:第一、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2)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因此,正确答案为AB x
Q5:之家年收入29万,支出15万,算中产家庭吗
该局是搞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的,与你所学专业不一样,不知你所学的土木工程专业是否含盖水利课程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简称水电三局),是建筑业中集科研、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和应用为一体的国家一级大型骨干企业,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各类工业、能源、水利水电、交通、民用等工程建设。现有职工13300余人,辖10个综合性施工分局、6个专业化施工分局(公司)以及勘测设计院、施工研究所、工程监理公司。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经验丰富,能独立承担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和桥梁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综合工程、机场工程、河道治理及防洪工程、港口工程、输变电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承担勘测设计、技术咨询、设备采购与监造、工程监理、科研及产业开发等项目。
水电三局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370人,其中有中高级职称者1841人,及高级技师789人;持证项目经理258人;持证监理工程师206人。拥有总资产14.5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4.94亿元;有各类施工机械设备4700余台(套)。年施工能力为:土石方开挖2000-2500万立米;砼浇筑200-260万立米;钻孔及灌浆20万米;金属结构制作安装2万吨;机组安装100万千瓦;工业民用建筑10万立方米;高等级公路30公里,年产值20亿元以上。
自1990年以来,水电三局连续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级先进企业”、“陕西省重点建设先进施工单位”和“陕西省先进党委”;1998年水电三局被评为全国建筑企业经营业绩百强之一;1990年以来,连续十余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1年又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首批并是国内水电系统唯一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2年,被陕西省技术监督局评为“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并荣获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同时,在2002年被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为“免检”企业;2003年6月,中国水电三局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多年来,中国水电三局致力于发展跨行业、多专业、外向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信用资质AAA级,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专项一级、电力大件运输承包甲级、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乙级,实验室一级,测绘甲级、起重机机械修理与安装一级;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
自1998年以来,水电三局以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贯标认证为契机,以狠抓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了全局质量体系的运行工作,质量体系的覆盖面和控制能力不断扩大和增强。以质量为重点的项目管理明显得到加强,局属各在建项目 在成本核算、定额预算、物料消耗等方面都制定了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制度,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施工效率。设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装备能力明显加强。仅2003年底,水电三局就新添设备价值6658万元,新购A、B级设备250余台(套),保证了项目的顺利施工。
面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机遇和挑战,水电三局立足市场、坚守信誉,加快企业战略调整与资产、队伍结构重组与调整,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为突破口,坚持“科学管理、信守合同、精心施工、争创优质”的质量方针,愿与海内外各界朋友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兴旺发达!
,此单位的职工经常在比较艰苦、偏远的山区施工。
Q6:中产家庭算家境好吗?
缩量 大阴线 长的下引线
一般震仓时间不会超过3天 基本不跌破5天线
Q7:优先股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风险一、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风险二、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风险三、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股票市场。
风险四、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息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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