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pdf(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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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科创板企业往往具有()的特点,且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
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且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
Q2:科创板交易细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科创板,就类似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一样。科创板门槛可能会比创业板高,第一批可能是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独角兽企业。
Q3:请问科创板是什么呀
科创板的全称为科技创新板,在注册程序上,科创板将提供更简单的注册程序,只需满足:形式审查,即公开拟挂牌公司的信息,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即可挂牌;最近12个月内取得推荐机构不低于200万元投资,而且推荐机构不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人,同时投资锁定期为一年。
在五年以前,大家都期待新三板有更多的制度供给,但实际上我们看到这一次科创板是要实现注册制的,这跟以前的不论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是完全不一样。注册制不再由证监会来进行审核,而是把审核的权利放在交易所,它的效率和速度会非常高。而它的选择和发行其实也跟交易所和主办券商有了更加深度的捆绑、利益相关,这对科技型创新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很多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过去并不一定能够到资本市场上实现自己高速发展的梦想的,因为资本市场里面还是要看利润和规模的。但是其实科创板真正强调的是科技含量,强调的是技术能力,强调的是自主性的知识产权,强调是如何做强的这样一种内在的动因。
科创板对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是,有金融资产50万元以上。所谓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等。
对于没有50万的朋友来说,没法直接投资科创板,但可以购买科创板的基金,现在已经有多家公司申报,从证监会官网批露的信息来看,一共有50只基金在排队,估计在今年的第三季度初可以购买。
Q4:科创板交易规则
四川证监局金融投资报联办
问: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价格涨跌幅是否有限制?
答: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在这里需要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问: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同于沪市主板A股交易,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问:关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标的,有哪些特殊规定呢?
答:与上交所主板市场不同的是,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提醒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问:投资者如何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形呢?
答: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会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上交所向市场报告;
二是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一方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问: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应符合哪些合规要求?
答: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Q5:哪里有科创板交易细则能看到
申请科创板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木瓜移动已经有这个实力去申请。前几天听说木瓜移动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募股募集11.76亿元人民币,估值差不多47.04亿元。
Q6:募集资金管理,该听谁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了吧
Q7: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内容来自用户:西门酉江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商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承销商应当充分发挥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的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有效控制发行风险,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承销业务。
未经内核程序,承销商不得就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披露相关文件或对外提交备案材料。
承销商应当对承销业务决策人、执行人等信息知情人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主第簿记建档期间,投资者咨询工作应当集中管理,咨询电话应当全程录音。负责咨询工作的(一)投资者条件,包括投资者类型、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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