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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安全基金计提比例(运输安全基金提取比例)

建筑行业安全基金计提比例(运输安全基金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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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基数比率是多少?
  •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 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 建设工程中安全经费占工程造价的比率是多少?
  • 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 请问有建筑业基金吗
  • Q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基数比率是多少?

    现在没有强制执行,暂时可以不计提。再说,这个即使按比例计提了,还是要纳税调整的,税务不认的。

    Q2: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Q3: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看具体是哪种了,请查看:高危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Q4:建设工程中安全经费占工程造价的比率是多少?

    其实打杂有什么不好?大学生,并不表示他们就有那个能力胜任具体工作,刚出来的总是要先看先学,就让你到核心部门去了,你能做什么啊?上面回答的人估计不是期货公司的吧,不要冒充乱回答。期货跟证券一样,结算都是总部的事,下面营业部碰不到的,再者也是财务部门,不是每个人都能碰得到的。还有自营盘,你不要说实习大学生,就是营业部老总也碰不到,所以别说的太大了。
    我觉得去期货公司实习,注意三个方面,一、能接触到分析师是最理想的,就是帮分析师打杂也就行了,多了你也做不了的。二、接触业务骨干,学习下营销,对以后展业很有帮助。三、注重学习,不要注重业务

    Q5: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看具体是哪种了,请查看:高危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Q6: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Q7:请问有建筑业基金吗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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