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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变更控制人属于利好吗(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利好吗)

上市公司变更控制人属于利好吗(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利好吗)

内容导航:
  • 上市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为政府是利好吗?
  • 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好事吗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股价为什么会涨?
  • 股权变更是真正的利好,何必介意控制人是谁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是利好消息吗
  •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需要公告吗
  • 公司拟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对股票是利好吗?
  • Q1:上市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为政府是利好吗?

    短期是利好,长期还要观察。
    为什么说短期是利好呢?
    因为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资金面难以为继的危急状态下,实际是卖身求活的不得已的办法。
    这种安排解决了公司的生存危机,所以是利好。
    但是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那么,公司治理风格可能面临转换,公司的发展就存在新的变数,所以长期不确定,还需要观察,不好提前下结论。
    比如,光学组件制造商欧菲光,就遭遇了资金链危机,当地政府购买了公司大量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双方有协议,政府不参与公司事务,股权购买行为只是借钱给公司,保全国有资金安全的方式。
    近两年来,股价崩溃的欧菲光平稳度过财务危机,股价重回上升通道,实现了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赢。
    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一步步观察,事先只能是希望会好起来,关键是新架构的经营举措能否提升公司业绩,能提升就是长期利好。

    Q2: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好事吗

    未必是。
    一个人一个风格,一套管理模式,而且原来的可能接触多,新的这个接触少,不方便沟通。

    Q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股价为什么会涨?

    要么是此人是有能力和知名度,要么就是庄家借此机会进行的炒作。

    Q4:股权变更是真正的利好,何必介意控制人是谁

    公司做了股权变更,当然控制人要看是谁了 ,万一以后每次开股东大会新投资人不配合怎么办呢?

    Q5: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是利好消息吗

    应该说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这个消息的成色如何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参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从公司影响力角度看,这当然是一个利好,它可以让一家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凭借所参股的企业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当然是利好,不然大家为什么要花钱做广告?)
    但是利好这程度会因公司的其实情况而有所差别。因为参股只是说在被投资企业中有投资,并未突出强调所占股权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参股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公司话语权,这一点在商业实战中的作用自不可忽视。还有,公司所参股的公司本身的资质如何也是评定利好程度的一个参数。好公司+好公司是强强联手,好公司+差公司可能还不如不联合。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只知道对外设立参股公司,那只能说是有希望利好,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为准。

    Q6: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需要公告吗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披露。

    法条链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Q7:公司拟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对股票是利好吗?

    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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