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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慈文传媒(慈文传媒股票历史最高价)

股票慈文传媒(慈文传媒股票历史最高价)

内容导航:
  • 文化传媒相关股票有哪些
  • 慈文传媒集团的公司事件
  • 理讨,慈文传媒这股票能不能买
  •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 慈文传媒旗下艺人名单有没有叫陈宇欣的?
  • 慈文传媒旗下艺人排名谁最红
  • 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因何跌停?
  • Q1:文化传媒相关股票有哪些

    文化传媒相关股票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只股票:000665湖北广电;002343慈文传媒;601801皖新传媒;603999读者传媒;002181粤传媒;002027分众传媒;601999出版传媒。。。

    Q2:慈文传媒集团的公司事件

    新浪科技讯 8月29日消息,顺网科技(46.480,-2.33,-4.77%)今日发布公告称,与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传媒)、马中骏共同签署了协议。顺网科技拟出资1.08亿元向慈文传媒增资扩股,增资后占慈文传媒4.5%的股权。
    根据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顺网科技将与慈文传媒在IP授权游戏开发以及电影、电视剧、动漫和网剧等视频内容分发等领域开展合作,合作期限为3年。在战略合作期内,慈文传媒每12个月向顺网科技或顺网科技指定的合作方授权不少于3个适合于游戏的IP,而慈文传媒制作并发行的电影、电视剧、网剧和动漫等,在顺网科技的渠道上拥有优先分发的权利。
    协议还约定,慈文传媒完成IPO、借壳上市或被并购之前,慈文传媒不得以低于此次增资的价格或投资条件引进新的投资者,且顺网科技不承担目标公司未来IPO、借壳上市或被并购的业绩对赌责任。
    据悉,慈文传媒是中国第一批被授予电视剧(甲种)制作许可证的民营公司,该公司近几年来出品了《西游记》、《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七剑下天山》、《小鱼儿与花无缺》等电视剧。
    截至2014年6月30日,慈文传媒总资产为9.47亿元,净资产为4.79亿元,其2012年度至2014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57亿元、3.88亿元和0.8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442万元、9044万元和1142万元。协议各方各方预期慈文传媒2014年至2016年预期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为准)为1.6亿、2.1亿和2.6亿。(伊凡)

    Q3:理讨,慈文传媒这股票能不能买

    不知道真假
    请采纳。。。。

    Q4: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于1998年7月13日出具的(浙证委[1998]77号)批准,由朱善忠等239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取得注册号为3300001001743的工商营业执照。 2016年1月8日,公司名称由“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Zhejiang Hexin Industry Group Co.,Ltd.”变更为“Ciwen Media Co.,Ltd.”。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
    成立时间:1998-08-28
    注册资本:47494.968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48371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36号19幢B座1001室

    Q5:慈文传媒旗下艺人名单有没有叫陈宇欣的?

    慈文传媒旗下艺人的名单里是没有叫陈雨欣这个名字的。

    Q6:慈文传媒旗下艺人排名谁最红

    现在王丽坤是慈文的一姐

    Q7: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因何跌停?

    崔永元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一事今天继续发酵。 6月4日,受税务部门调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问题的影响,A股影视传媒板块应声大跌。 6月4日晚间, 范冰冰参股的唐德影视发声。

    影视从业人员逃税传言重击之下,影视传媒股一片哀嚎。

    6月4日,受税务部门调查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问题的影响,A股影视传媒板块应声大跌。截至收盘,与冯小刚深度绑定的华谊兄弟(300027)、范冰冰参股的唐德影视(300426)双双跌停。慈文传媒(002343)、光线传媒(300251)、欢瑞世纪(000892)等跌幅超过5%。

    6月4日,传媒股“一片惨绿”

    6月4日晚间,唐德影视给澎湃新闻记者发来回应称,公司不存在签署阴阳合同以及偷漏税的行为。

    6月3日晚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称,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阴阳合同”内幕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纪玉峰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通常情况下,‘阴阳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

    不过,这些“阴阳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是在合理避税还是违法逃税范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近日,随着刘震云编剧、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手机2》宣布开拍,原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披露了一份疑似“阴阳合同”。虽然其中一份合同疑似指向范冰冰,但崔永元在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这一点。这两份1000万+5000万的合同,被称为“大小合同”,也被称为“阴阳合同”。

    崔永元揭露贵圈的“阴阳合同”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纪玉峰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所谓大小合同,或者说阴阳合同,应该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合同,合同内容(特别是标的)不相同的情况。

    纪玉峰介绍,“‘阳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额较小,通常是对外备查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数额较大,不对外。”

    “‘阴阳合同’的存在是违规的,不诚信的,甚至可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通常情况下,阴阳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纪玉峰说。

    随着官方的介入调查,崔永元和《手机》电影主创的恩怨,迅速发酵成了高收入的影视明星,是否存在通过“大小合同”逃税的讨论。

    演艺人员如何缴税

    那么,这些演艺人员是怎么缴税的呢?

    纪玉峰介绍,目前演艺人员的收入基于类型不同,会导致适用不同的税率。所谓收入类型,比如说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演艺人员个人的片酬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也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纳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税率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税率相对低一些,为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在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工作室签订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此外,报酬转化为投资也是非常常见的。”纪玉峰称。

    因此,现在不少演艺明星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来对外签订合同,并作为纳税义务主体。而将个人工作室设立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比如,许多影视公司扎堆的新疆霍尔果斯,便有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免五减半”,即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霍尔果斯也被认为是“避税天堂”。

    再以范冰冰旗下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所在地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为例。

    根据2017年无锡市政府发布的《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2020年)》,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实行税收贡献度奖励,根据入园的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基金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度给予奖励,前3年,其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市级留成部分的80%由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后两年按50%进行奖励。

    另外,演艺人员的报酬还可转为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明星的肖像权获得收入、获奖、稿酬等所得,也有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现在有不少演艺明星的片酬,会以影片投资份额的情况出现,部分片酬计为收益分红。一方面演艺明星可能对电影更为“投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更低的税率纳税。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片方和明星会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给予报酬)。比如,一份协议约定的是演艺报酬,再签定其他的协议如编剧合同(稿酬)、肖像权使用合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报酬转为投资的合同(利息、股息红利)等等,这个严格来讲就不能算是大小合同了。”纪玉峰介绍。

    如果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工作室,或者是用投资份额冲抵片酬,可以视作一种普遍的避税方式的话,那么“阴阳合同”所涉的性质也会完全不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具体到崔永元所指的阴阳合同事件,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纪玉峰介绍,“不论是哪种合同,本案的实质在于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根据实际收入依法纳税。因此明星一方是逃税还是合法避税,目前无法下定论。第二份合同尚未出现完整版本,钱是给个人的还是给工作室的,税交了没有;如果交了是以何名目交的,是否合理;如果没交是税后收入还是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这些问题一概不知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等待税务稽查部门的调查结果。如果真的涉及逃税,纳税义务人(可能是演艺明星,也可能是扣缴义务人)有可能会承担补缴的义务,甚至承担刑责。”

    来源:凤凰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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