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金隅集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洲电子”)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初5200、6070、6099、6107、6116、6799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曾琴等共10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上述诉讼案件暂未收到开庭通知。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曾琴等共10名投资者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2、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具体明细如下: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 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号)。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未收到开庭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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