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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的事由(债权人代位权)

法定解除权的事由(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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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大 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 电大合同法简答题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 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都有哪些?
  • 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电大
  •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
  • Q1:电大 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Q2:电大合同法简答题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Q3: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都有哪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4: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 电大

    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Q5: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好,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6: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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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Q7:债权人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权已届履行期。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1)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2)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4)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5)权利的某项权能,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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