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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时间炒股违反规定(有没有炒股等违反工作纪律)

中午休息时间炒股违反规定(有没有炒股等违反工作纪律)

内容导航:
  • 公务员炒股违法、违规吗?
  • 国企员工上班时间炒股违反什么规定?
  •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 炒股中午休息时间能下单撤单吗?
  • 公务员炒股违法、违规吗?
  •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构成违反纪律吗
  •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 Q1:公务员炒股违法、违规吗?

    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的啊!不会的

    Q2:国企员工上班时间炒股违反什么规定?

    工作时间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违返工作劳动纪律,是有警示的。

    Q3: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不准违规买卖股票,不是不准买卖股票
    违规买卖股票指,内幕交易,违规交易等,是股票操作技术层面的问题,应该涉及不到你

    Q4:炒股中午休息时间能下单撤单吗?

    可以,一开盘就撤单成功。

    Q5:公务员炒股违法、违规吗?

    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的啊!不会的

    Q6: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构成违反纪律吗

    在新《条例》中,第八十八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这便成为网络上不少人疑虑的依据,因为在这一条中确实明确提到“买卖股票”的相关内容。不过,在这一条款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那么问题又来了,何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按照中青网最近的解读,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中办及国办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除了对党员干部本人作出限制外,《规定》还对其亲属作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样看来,总体而言,《规定》的精神主要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凭借公职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股市中的内幕交易就是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

    Q7: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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