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竞价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通过到发行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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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公开发行是锁价发行还是询价发行
非公开发行可以锁价发行也可以询价发行,询价发行是锁定发行底价的
Q2: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再出售(resale)[30] ,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法律监管的重点在于投资者在获取证券时的目的是为了长期持有,还是仅仅为了作下一步分销(distribution)。根据1933年法第4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豁免不适用于承销商。作为承销商,其基本特征在于他从发行人处认购、购买证券的目的是为了再次分销出售给投资者,而不是为了长期持有。因此,“规则502”要求发行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买方不具有承销商身份。判定发行对象是否有分销意图,主要考察他持股的时间的长短,以及持有人是否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从而被迫再出售证券。“规则144”(Rule144)与“规则144A”(Rule144A)分别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再出售做了规定。“规则144”涉及有持股期限定的流通转让,即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流通。“规则144A”则对向“合格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简称“QIB”)的转让做了规定。
“规则144”
根据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所有人,即拟出售方,与该证券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为关联企业,“规则144”分别规定不同的交易转让条件。
当证券所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控制或被控制关系,或者是共同被第三人控制的关系时,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至少持股一年以上,并且在再出售时向对方提供有发发行人的最新信息。关于持股期的起算,以持有人从发行人或从其关联企业处取得该股票之日中较晚的那个日期为准。如果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以向前手支付完全对价时为准。如果是通过其它途径取得的,如以股份股利的方式、股份转换的方式、经营资产入股的方式或赠与、继承的方式取得的,则进一步依具体情况计算起算时间。
(2) 出售数量须遵守一定限制,以避免再出售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有过激影响。在数量上,一次再出售的证券加上之前三个月内出售的同类别证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最近公告中披露的该种类证券发行在外数量的1%,或前四个星期内在全国性证交所(或自动报价系统)成交的周平均交易量。
(3) 凡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的限制性证券超过500股或出售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均需向SEC和有关证券交易所报送通知。
(4) 在出售方式上,持有人只能通过经纪商(Broker and Dealer)或与做市商(Market Maker)进行交易。
当证券所有人与发行人在出售当时以及出售前三个月内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只要出售是通过经纪商或与做市商直接进行交易的,且持股期超过两年,则卖方将不被视为具有承销商身份,该再出售即符合“规则144”。一般说来,在两年的持股期后,市场足以检验该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质量和发行人的表现,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已稳定,已不太可能出现假借非公开发行行公开发行之实的现象。
“规则144A”
“规则144A”确认了向“合格的机构买方”出售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做法。根据“规则144A”,无论是发行人、证券交易商和证券交易商以外的人作为卖方,只要其出售对象是“合格的机构买方”,或其合理地相信为“合格的机构买方”;卖方业已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合格的机构买方”意识到卖方将依赖发行注册豁免;所发售的证券在发行时与在依全国性证交所或美国交易商间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内挂牌交易的证券不属同一种类,[31] 也不是开放式基金公司、单位投资公司的证券;如发行人的证券不受1934年法13款、15d款的规制;则卖方或发行人只需向持有人提供即有关发行人营业和其产品、服务的简短报告,以及近二年的财务报表,而无须进行注册。
可以看出,在“规则144A”下的再出售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分别针对买方的身份要求、买方对卖方豁免信赖的认识、出售证券的类别以及拟买受方的信息获取。其中最关键的是买方必须是“合格的机构买方”。根据“规则144A”的定义,“合格的机构买方”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 拥有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的所有权或投资决策权,而且已根据1934年法第15条登记的证券交易商;
(2) 根据1934年法已注册的代表“合格的机构买方”进行无风险资本金交易[32] 的证券交易商;
(3) 符合“规则144”(a)、(b)项所规定条件,拥有发行人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集团的成员的投资公司;
(4) 所有股东均为“合格的机构买方”的实体;
(5) 1933年法第3条规定的银行、存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的银行、存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总计拥有或有投资决策权的证券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且在最近[33] 的财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超过2500万美元;
(6) 下列任何经济实体,无论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其它“合格的机构买方”利益行事,只要其拥有的投资决策权或所有权的证券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与该证券的 发行人无关联,即符合合格机构买方的要求:
a. 1933年法第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
b. 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或符合1933年法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
c. 依《1958年小型企业投资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登记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d. 任何由州政府或其政府性分支部门代理机构,或州政府及其分支部门的职能机构为其雇员的利益建立并维持的雇员福利计划;
e. 满足《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章规定的雇员福利计划;
f.《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0条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
g.《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述及的组织、公司、合伙、“麻萨诸塞信托”或其他类似的商业信托;
h. 依《投资顾问法》登记的投资顾问。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622.htm
Q3:非公开发行股票竞价监管程序及注意事项
内容来自用户:蔡华锋
非公开发行股票竞价监管程序及注意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后,仍然发现个别公司在竞价操作中故意设定不合理的门槛,形成竞价对象间的不公平竞争,变相压缩竞价对象范围、压低发行价格,方便事先选定的对象入围。这种行为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为贯彻《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注意事项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竞价过程进行监管:•发审会提请发行人关注的事项在发审会通过后,审核人员应当约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解释和强调发行的操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获得核准通知书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告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2、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编制认购邀请书、确定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3、严格贯彻价格优先原则;4、自发出认购邀请书到发行对象报价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事先告知发行地点、报价方式,留给发行对象反应时间;5、严格落实保密措施,报价截止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报价情况,接受报价的时间为连续的半个工作日,全程由律师见证,必须保证报价渠道的畅通;Q4:现在的股票是定价发行还是竞价发行,他们都属于网上发行是吗
现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的股票是定价发行。采用的是网上向一般投资者发行一部分(小盘股网上最终发行70%~90%),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一部分,两者结合的发行方式发行新股。
Q5:一般股票定向增发审批通过后股价会怎样
大多数情况下对股票走势不会有大的影响,本来就是上升通道的股票不会破位下跌,也不会连续涨停,反之亦然,除非定向增发后面还牵涉到大的项目
Q6: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是好是坏,知道的回答
一般情况下是好事,起码来说公司在拓展业务。但是如果非公开发行价过低,则会严重损害股民利益。
比如一只股票现价20元,但非公开发行价只有12元,假设股价不变或者变化不大,这些非公开的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直接以20元卖出,这不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吗?
所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可。
Q7:定向增发后股价如何变化?
一般定向增发有2种,一种公开定向增发是向原大股东和散户凑钱,一种是非公开定向增发向大股东或则机构。。一个价格为定向增发价格前20天的平均价。。。对股价的影响主要看定向增发所购买资产的质量。。如果定向增发后对每股收益有帮助,股价开盘就会涨,否则就会跌。。咱一般说的重组就是定向增发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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