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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义(以公司名义投资新公司)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义(以公司名义投资新公司)

内容导航:
  • 公司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可否要求变更股东
  • 实际出资人不配合,名义股东如何变更工商登记?
  • 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 实际出资人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 如何判断股东是否已经全面履行股权出资义务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再成立新公司,以个人名义投资好还是以公司名义投资好
  • Q1:公司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可否要求变更股东

    股东之间的股金只要有增加或减少,即使相互之间的转让,都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一般需要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等。
    具体的可以带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咨询一下具体的变更要求。
    如果帮到你请采纳

    Q2:实际出资人不配合,名义股东如何变更工商登记?

    当天只能买不能卖。第二天可以卖出,卖出后可以买入。

    Q3: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编辑:公司律师

    Q4: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其实就是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
    名义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而实际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但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是隐名股东。

    Q5:实际出资人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6:如何判断股东是否已经全面履行股权出资义务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Q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再成立新公司,以个人名义投资好还是以公司名义投资好

    有限责任公司(称之为A公司)股东是1人还是若干人?
    如果A公司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那么A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自然人股东或A公司可与人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
    如果A公司股东有若干人,这些人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人进行投资(实践中少见,容易引起纠纷),也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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