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形成历史(基金的起源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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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基金会取得成熟发展最早是在美国。美国基金会在20世纪后开始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会中比较知名的两家。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项目遍布全球,影响范围很广。2000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立,成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旨在促进全球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平等。
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的统计,在160万慈善组织当中有9万个可以认为是基金会。其中年度总的捐款,2011年是有3058亿美金,其中72%是来自个人的捐款,还有一些小额信贷的形式。这里面有8%是来自于人过世时遗产的捐赠,多数是给到教会组织。有接近20%的捐款是服从基金会和企业基金会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基金会成立。之后,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政策的变化,我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基金会行业发展经过了下面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81-1987年,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关于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尚无相关法规。第二阶段:1988-1996年,处于三重监管阶段。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出台,确立了三重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基金会发展。第三阶段:1997-2003年,处于清理、整顿阶段。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基金会发展处于停顿状态。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明确规范了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基金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近几年的政策变化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全国很多省份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注册非公募基金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基金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存在着广阔的成长空间。
Q2: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年代和原因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参考资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Q3:公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98-2000,基金规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 亿、510 亿、610 亿。
第二阶段:2001 年,引入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有所扩大,达到809 亿。
第三阶段:2002-2006,规模扩张达到巅峰
第四阶段:2007 至今,基金发展规模波动发展,2003 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633 亿的市场规模比2002 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 年至今由于市场调整 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波动发展。截至2005 年10 月20 日,我国基金市场上共有封闭式基金54 只,开放式基金159 只,基金份额已达3200 亿。
回顾过去十年,整个基金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基金公司从2001 年的14 家增长到2013年的 61 家; 基金数目从2001 年的59 只到现在的746 只; 基金的在管资产也从2001 年时的837 亿增长到了2011 年3 月31 日时的25564.32 亿元。
Q4:投资基金的历史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却盛行于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经济的新霸主,一跃从资本输入国变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随着美国经济运行的大幅增长,日益复杂化的经济活动使得一些投资者越来越难于判断经济动向。为了有效促进国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美国开始引入投资信托基金制度。1926年,波士顿的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了“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具有现代面貌的共同基金。在此后的几年中,基金在美国经历了第一个辉煌时期。到20年代末期,所有的封闭式基金总资产已达28亿美元,开放型基金的总资产只有1.4亿美元,但后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产总值上的增长率都高于封闭型基金。20年代每年的资产总值都有20%以上的增长,1927年的成长率更超过100%。
1929年全球股市的大崩盘,使刚刚兴起的美国基金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随着全球经济的萧条,大部分投资公司倒闭,残余的也难以为继。但比较而言,封闭式基金的损失要大于开放式基金。此次金融危机使得美国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下降了50%左右。此后的整个30年代中,证券业都处于低潮状态。面对大萧条带来的资金短缺和工业生产率低下,人们投资信心丧失,再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投资基金业一度裹足不前。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了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之后又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制定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组成及管理的法律要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为日后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投资基金已风行世界各国。美国四分之一的家庭投资于投资基金(在美国叫做共同基金)。基金业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产业,并在股票市场上唱主角。进入90年代,美国新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80%来自共同基金。1993年,美国个人投资仅占股票市值的20%,而共同基金已超过了50%。
Q5:公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98-2000,基金规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 亿、510 亿、610 亿。
第二阶段:2001 年,引入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有所扩大,达到809 亿。
第三阶段:2002-2006,规模扩张达到巅峰
第四阶段:2007 至今,基金发展规模波动发展,2003 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633 亿的市场规模比2002 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 年至今由于市场调整 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波动发展。截至2005 年10 月20 日,我国基金市场上共有封闭式基金54 只,开放式基金159 只,基金份额已达3200 亿。
回顾过去十年,整个基金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基金公司从2001 年的14 家增长到2013年的 61 家; 基金数目从2001 年的59 只到现在的746 只; 基金的在管资产也从2001 年时的837 亿增长到了2011 年3 月31 日时的25564.32 亿元。
Q6: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英国
兴盛美国
散布世界
名称各异
1868年由政府出面组织的投资公司——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的基金机构。当时正值工业革命,也是帝国主义极为繁荣的时期。英国政府为了扩张殖民地,谋求海外投资,依托该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售收益凭证,并且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分散投资,使得不少中小投资者也能从中获益。
早期的基金都是契约制的。1978年,英国的《股份公司法》颁布,基金开始发展成为有限公司式,也就是公司制的基金。现在的英国也以公司型基金为主。
20世纪20年代,基金登陆美国。1921年4月,美国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这是第一只“美国时代”的基金,但和英国的基金一样,也是封闭式基金。
1924年,“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才是美国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真正起步,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
100多年来,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英国起源,在美国兴盛,在全世界开枝散叶,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1991年,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是我国国内最早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在不同的地区称谓也不尽相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Q7:私募的历史起源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9个。
中国私募发展历史
1984-1990年:混沌时代
在每个资本大幕开启的时候,都是少数精英和投机客的保险柜,这个多数人不熟悉或者不看好的领域,注定将迎来历史上最原始也是最猛烈的爆炒……
1990-1995年:疯狂时代
一切资本力量开始悄然酝酿,很多人都在翘首以待,这场万众瞩目的好戏谁将是主角?
1995-1999年:巨鳄时代
“327”国债风波成为券商整合大幕拉开前的序曲,以君安为主的券商纷纷崛起,涌金系、德隆系等资本大鳄先后诞生,形形色色的江湖人物在这个时代里格外刺目。
1999-2001年:黑金时代
一切故事皆从1999年的“5·19”行情展开。 “无庄不欢,无股不庄”,是这个时代最逼真的写照。
2001-2005年:价值时代
熊市的漫长教人冷静,价值投资风潮应运而生,无声无息地成为这个时代的新主角。
2006-2008年:理性时代
公募系基金经理形成一支骤然崛起的力量。这批“公募叛逃者”以理性的力量强势搅动江湖。
2009年:非言时代
市场的正常化,让私募在悄然之间进入到一个 “诸子百家”的新时代。这个舞台,每一家都有可能跳上来表演一把。而此时,私募为自己所选择的发展路径,似乎也决定着他们之后的道路可以行进多远
2010年:行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目前,市场上正在运行的阳光私募累计已达500多只。各方投资明星纷纷加盟,私募业内明星璀璨,并逐渐开始拥有自己的品牌。国内私募基金规模一般在3000万至20多亿,预计私募的总规模已超过500亿,总规模虽然还有限,但成长速度惊人。此外,私募在投研团队、绝对收益理念、营销方面,都较早几年有了很大变化。而政策的支持,也在逐步提高阳光私募的社会地位。
截至2010年12月31号,全国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共有377家,管理的证券类信托产品数量为1234个,其中,开放式产品为810个,结构化产品为424个,总规模已经超过1200亿元,从发展规模来看,自2007年开始,开放式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在开始迅速发行的步伐,到近两年更呈加速之势。
从私募基金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大部分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其中,深、广和上海均以32.02%占据首位,在投资收益方面2008年—2010年,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均好于同期的公募基金,具体来看,2008年沪深300指数全年跌幅65.95%,同期公募基金全年亏损50.63%,私募基金则亏损32.86%,亏损幅度较公募基金明显收窄。2009年沪深300指数全年上涨96.71%,同期,公募基金全年盈利50.41%,私募基金则达到54.92%,再度小胜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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