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最新国家政策(新三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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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家对新三板上市有什么优惠政策,例如税收...........
国家对新三板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公司能上新三板本身就是一大优惠,公司的股份流转更为灵活,知名度提高,管理制度更规范,运作更科学合理,上市前景更有广阔......
Q2:新三板扶持政策哪儿找?若是知道的话,告诉我一下。
想要关注新三板扶持政策的话,这个简单,只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在线这个网站,就可以从中做些了解了。该网站不错,深得新三板爱好者的认可。
Q3:最新政策动态新三板怎么开户
因为新三板市场开户资金要求是需要投资者证券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所以很多投资者也是望而兴叹。之前是有很多公司为了帮客户开户找合作的垫资公司,由垫资公司帮忙垫资,帮助投资者开户。刚刚被证监会叫停。 据我所知现在已经开始由一些公司直接送账户了!希望能帮到你
Q4:我想查最新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方向、国家最新政策 及新三板的发展方向和国家最新的政策
楼主,本月的19日在北京的中关村有一场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与资金管控”为主题的论坛,其中就有关于新三板的政策方面的解读。是免费参加的!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民营分会联合举办,活动详情可以在天和网中看到!
Q5:新三板重磅改革方案敲定了吗?
新三板重磅改革方案敲定 引入集合竞价
全国股转系统将于2018年4月30日启动市场分层调整工作
新三板分层后首次集中大规模推出改革政策。12月22日,《证券日报》记者在全国股转系统召开的“分层与交易改革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新三板新一轮集中改革主要涉及优化分层制度;涵盖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俗称盘后大宗交易)、巩固做市转让的交易制度供给与改革;实施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前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了“以市场分层为抓手,统筹推进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方面改革”的总体思路。
全国股转系统总经理李明在现场表示,此次分层制度的修改完善总体思路是,在保持现有市场分层基本架构、基本逻辑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促进更多优质企业向创新层聚集,提高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为后续改革措施的推出奠定基础。一是在差异化准入标准中,调减净利润标准,提高营业收入标准,新增竞价市值标准。二是在共同准入标准中增加“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的要求。三是着眼于提高创新层公司稳定性,防止“大进大出”,将维持标准改为以合法合规和基本财务要求为主。此外,考虑到挂牌公司挂牌规范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创新层较为稳妥,因此删除了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规定。
本次市场分层制度改革,对创新层的维持条件有大幅调整,从以量化的财务标准为主,调整为以合法合规和基本财务要求为主。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于2018年4月30日启动市场分层调整工作。
与分层制度的完善相配套,此次一并推出了差异化交易制度改革。
一是引入集合竞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
二是优化协议转让。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
三是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除了差异化交易制度之外,此次改革还进一步推进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方面,此次新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坚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创新层公司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作了从严要求,增加了季度报告、业绩快报、关键事项审计等相关安排。调整后,创新层公司信息披露强度高于基础层公司,但与上市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基础层公司继续执行现有信息披露规则,但对其中要求过严、明显不合理的个别规定作出了修改。
李明强调,此次统筹推出的市场分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化安排,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全新探索,为后续改革措施的推出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Q6:新三板新政什么时候施行
自2018年1月15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市场新的分层管理办法和股票转让细则开始实行。对股票转让方式和市场分层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是挂牌公司已经超过11000家的新三板市场运营近五周年之际的重大改革。
Q7:证监会发布有关新三板市场的七项配套规则,有哪些内容
七项配套规则主要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在这些配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始终坚持以“简便、透明、快捷、高效”为原则,力求制度设计适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这些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2月16日证监会已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历史上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的处理建议、公众公司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等,其中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在7项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据此,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公开转让、登记托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行政许可时限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表述,并相应调整修改了有关条款。
二是明确审核要求,解决历史遗留事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明确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要求,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安排:一是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审核会议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等。在实际工作中,证监会将简化“事前”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按照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要求,强调客观信息的披露,尽可能降低公司纳入监管的成本,并设置一些自愿性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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